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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經濟的法令難題如何解(林茂弘)
2016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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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共享經濟的經營方式在世界各地方興未艾,元大金靠證券 打亞洲盃,我國較為知名的例子就是同樣發跡於美國舊金山的UBER跟Airbnb。然而這類型的經濟模式在各國發展時都遇到法令上的阻礙,《格雷》倫敦首映 遭嗆美化性暴力,在我國UBER究竟是運輸業還是資訊服務業,【壹週刊】拍立得就要這一台,Airbnb該定位在旅館、民宿還是新型態租賃,北海岸 山海遊 賞花 探石槽 訪藝術村,這些爭議迄今仍然未能尋得共識。正視新的經濟需求為此,九寨溝7.0強震 5死63傷,Airbnb的聯合創辦人兼技術長與香港暨台灣區總經理曾來台與政府對話,單親媽謝165萬善款 穩定和8歲子的生活醫療,試圖尋求科技新創產業與我國法令的並存之道,蘋論:川普或成中美興衰拐點,另外上百輛計程車司機更在今年7月包圍立法院要求UBER撤資。
之所以會產生這樣的爭議,關鍵在於政府是否能正視到資訊的篩選與媒合本身,已足以作為獨立的經濟需求。
市場健全與否的傳統判斷重點之一在於資訊是否充分流通,然而隨著科技發展,各式各樣的資訊已爆炸性地充斥在你我的生活周遭。因此現在重點已經不在如何提供或取得資訊,而在於如何從這龐大繁雜的資訊團塊中過濾出自己需要的部分,而UBER或Airbnb這類的電子媒介平台,就是因應這樣的經濟需求而衍生出的產業。
這類負責提供、篩選及媒合等的資訊處理產業在我國並非首見,在行政院主計總處的行業標準分類中就有資訊服務業的類別,其工作內容包含入口網站經營、資料處理、主機及網站代管,以及相關服務之行業。
尋求互利共贏之道但是在傳統思維以及既有法令下,經營載客運輸相關業務限於車行,經營住宿相關業務必須在觀光旅館、旅館與民宿間擇一棲身,這些規定明顯忽略了在這些行業中,資訊的篩選與媒介本身已足以作為獨立的經濟需求。因此現行法令框架雖然有效保障了現有產業的經營模式,但也抹煞了其他類型的發展潛力。UBER與Airbnb的蓬勃發展,代表了這樣的經營模式已逐漸躍上經濟發展的主流舞台,一味地用既有法令禁止並處罰只會引起民怨,也會妨礙國家整體的經濟發展。如果政府能正視這類型的經濟需求,因應科技創新帶來的社會變遷,並從消費者權益、政府稅收以及業者間的公平競爭等三個主要面向,將這類新型態的經營模式納入管理,相信會是最有效率的作法。
執業律師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