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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學生納粹展演 包容或不包容(林佳範)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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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高中生喬裝納粹表演,【逗貓片】洗窗工人與貓的遊戲時間,引發德國與以色列代表之抗議,孔孝真成精演技保證觀眾入戲 5年連莊收視女王,有人認為校方與學生,歐力士搶陽岱鋼 列28人保護名單,對於歷史無知與無感,張團畯3連霸 張婷婷包雙后,應該被懲處,815大停電 台積恐重新評估赴美設廠,惟亦有人認為:「變裝了解歷史又何妨。」如此即被懲處,天母洋蔥 每年再開10家店,那我們與納粹無異,無法包容不同的意見。本案例涉及學生的言論自由與學校的人權教育責任,在教育的場域,如何處理爭議,既能培養學生民主包容素養,又能對人權的價值,有正確的理解,頗值得探究。
首先,納粹屠殺猶太人,違反人權,在民主的社會,是否即不得主張納粹的種族主義或滅絕猶太人?在民主的社會,保障人權,當然包括言論自由。有爭議的是,那如果違反人權價值的言論,是否受保護?參考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22條第2款:「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本案例學生僅著納粹的軍裝,未有任何其他的言論或主張,對於許多人或許會不認同如此的展演,因為其象徵著歧視或敵視猶太人,惟其尚未達「煽動」的地步,就像社會上有不同的言論,我們雖不同意,恐未必需以法律禁止或處罰之。
可是,雖未必要處罰學生,如此的展演在教育的場域,難道是合適的?鼓吹納粹的種族主義觀點,是我們的教育主張嗎?此案例係學校所舉辦的活動,其所涉及者已不純然是學生的表現自由問題,更涉及學校與教師的教育作為,學生或許可以有自己的政治信仰或主張,學校或教師使用教育的公共資源,縱使是私立的學校,雖有《憲法》保障之私人興學自由,惟並非完全不受法律規範。
學校違背教育目的《教育基本法》第2條第2項即將人權、民主、法治等觀念與素養,列為是重要的教育目的,允許如此的展演,難道沒有違背《教育基本法》所明示的教育目的?值得討論的是,老師和學校,未禁止學生的納粹展演,是尊重學生的表現自由或違背《教育基本法》的教育目的?老師在學生選擇主題之過程,即有提醒其爭議性,惟學校或老師如此即可避免此活動違反教育的目的嗎?學生若認為無傷大雅而執意選擇該主題,教師能主張其透過尊重學生的表現自由,來培養其包容心嗎?相反地,其實本身混同學生的自由與老師的責任,而忽略教師的教導責任,特別是其他觀賞的同學,可能會混淆學校或老師,也在宣揚種族主義,學生其實學到的是「不包容」,而非其所主張之「包容」。學校為培養民主包容的素養,應營造校園或教室成為開放與自由的公共論壇,讓不同的意見自由流通,惟此非謂學校或老師不得採取立場或宣揚特定的價值,在不違背《教育基本法》明定之教育中立原則下,不為特定之政黨或宗教宣傳,惟其對學校的活動或課程,仍需符合教育之目的。
歧視非屬言論自由學生雖有言論自由,但學校有人權教育的責任,當學校活動演變成宣揚種族主義,自屬不當。學生不必被懲處,但學校應為其活動違反教育目的而負責。若任何人(包括學生) 的言論已達「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自非屬言論自由之範疇,如德國法學家賴特布魯赫所言:「包容者,但對不包容者不包容」。
台灣師範大學公領系主任、教育部人權教育輔導群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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