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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判例不改哪來司改(莊勝榮)
2016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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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法律的人都知道,王思平找幸福 親雕水晶羽翼,判例在實務上有拘束法院之效力,台積電員工分紅 平均近93萬,雖然不像法律效力那麼強,新婚尪犯醉家暴 離婚讀秒 米倉涼子被打頭勒脖,但實務運作上與法律劃上等號。《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林志傑掛傷號 劉錚CBA首秀贏球,二審判決若維持一審之無罪判決(意即被告連闖兩關無罪),遊韓團遇火燒車 18台人驚險逃出,提起上訴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基因改造食物安全嗎(賴秀穗),或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判例在法律上地位,由此可見其威力。民事上訴第三審,所謂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包括法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判例,判例效力之大,不言可喻。應透過修法解決掉現在在談司法改革的人,哪一位提到把惡判例廢除或透過立法修改?答案是零。如果壞判例這座大山不移,還繼續殘害司法消費者,當然敗訴者會遷怒法院。法律人及社會大眾應呼籲立委,蒐集壞判例,透過修法把「撒旦」解決掉,要法院自動廢除惡判例,要等到何年何月?
舉一則非常明顯的惡判例。土地所有權人對於無權佔有人佔用土地蓋屋,除了可訴請拆屋還地外,亦可請求不當得利。問題是,不當得利之時效,《民法》第179條及125條規定是15年,但被最高法院法官一變成為5年。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730號」判例:「終止租約後之賠償與其他無租賃關係之賠償,名稱雖與租金異,然實質上仍為使用土地之代價,不因契約終止或未成立而謂其時效計算有不同。」該壞判例導致無權佔有公家機關、他人土地、房屋或其他財產,甚或佔用頂樓、一樓法定空地(無分管契約)者,援用該判例後頂多賠5年,且土地租金最高以申報地價年息10%為計算。
佔有人再笨也要三拖四拖,即使敗訴確定,也要耍賴等執行完畢才甘心。何以至此?因為佔有期間愈長,利益愈大,賠償所有人相當租金之損害少之又少,比諸市價相差甚遠,有的相差5倍甚至百倍,再者,時效才5年,享受之利益無窮。若賠償額鉅大,也早已脫產了,「賠」談何容易?但大公司、公家機關佔用民地,脫不了產,則另當別論。這種壞判例肇致無權佔用者享盡利益,所有人吃虧到底,屬不正不義之判例,早該廢了!
惡判例蹂躪近60年上則惡判例,《民法》權威王澤鑑教授早於民國79年所著《不當得利》乙書抨擊。原來製造這判例的人,恐怕已就木(至今近60年),我們這一代、下下代,還要接受這種惡判例的蹂躪嗎?依賴惡判例享受果實的受益者,真的符合司法正義嗎?喊司法改革卻不改惡判例,這是哪門子的司改?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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