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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理看大法官回鍋問題(陳志龍)
2016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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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總統提名許宗力教授為司法院長人選,今主場最終戰 給我鋒砲 帶傷上不了 洪總賣關子,引發違憲疑慮與憲政危機。因為《憲法增修條文》明定,校車集體逆向右轉「罔顧安全」,大法官有任期,福利熊 蘋果樂園 0715彩繪熱氣球 得獎名單,不得「連任」。然許宗力回鍋大法官,食安問題再起風暴 中小企業有危亦有機?,是憲政史上第一個「回鍋大法官」,太誇張 加油站員工屋頂抽菸,此例一開,少女遭33狼輪暴 「我的身體被劫」,是否其他大法官也可比照辦理,引發眾多爭議。任滿回鍋失掉初心其實,司法權是和行政權、立法權全然不同;不容把前二者的「政黨輪替」、「藍綠對決」概念引入司法權;更不該把前二者的《選罷法》的「再任」予以引用,這恐方柄圓鑿、格格不入。況且,台灣的司法,如果以身作不了則,那何能奢談轉型正義、司法獨立?本件憲政議題,攸關台灣的民主、自由與法治,可謂深遠。
為什麼在《憲法》上,大法官的任期最長,竟然長達8年。因為就是要大法官在這任內,用良心、生命,來做捍衛生命的任務!現在如果變調轉型,堅持可以回鍋,恐就失掉司法權的原汁原味、初心。詳言之,《憲法》「連任禁止」的規定,就是期待大法官,都是原汁原味的初心的人;現在竟然用「回鍋大法官」,豈是原來的《憲法》規定大法官任期8年的初衷?
司法獨立的性質,最主要在於:良心、公正、無組織集團的無私的人。這樣子,才能夠在爭議案件,以良心做公正判斷。可惜這次,有組織的成員,明目張膽就一直對總統遊說,難無綁架總統思維、綁架人民民意的疑慮。在司法獨立的國家,應期期以為不可。
至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規定法官任期12年,至多到年齡限制;任期後的法官,不得直接或其後的仍然被選任。根本沒有區分「連任」或「再任」,其實,德國整個就是「連任禁止」。但為特定人士解套,竟把anschlieBende(原意:接續)故意翻譯成「連任」,竟把spatere(原意:其後)故意翻成「再任」,真的是玩文字遊戲。
取法乎下一敗塗地司法沒有直接民意,但因為要求良心、公正,所以要有德國標準。至於採大法官雖「不得連任」,但「仍得再任」說法,固然可以訴諸藍綠對決,而得一時之勝,但勢必落人把柄,長期以觀,則是無恢宏格局,不取法乎上(德國法),竟取法乎下(文字遊戲解讀法)。用藍綠對決,對99.99%人民來說,仍然無感,人民不會推崇司法。所失大於所得,算是一敗塗地。司法的詬病,在於「官官相護」,而司法院大法官,官員幹滿任期,還要再幹,想再升格當「大院長官員」,形象與人民感覺會好嗎?如果能捨棄此爭議,對於司法、總統,則必然是正面的。智慧,在於勇敢的朝向民意的選擇。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司法獨立倡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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