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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警破誓 開3槍救同僚 21年前斃賊 賣田賠千萬「再也不 再沒千萬可賠「寧被歹徒打死」 官司打不完 警界用槍消極 開槍傷人爭議不斷 警察該怎麼用槍 內湖鬧區開3槍 攔不住嫌犯開車衝撞 錯愕 馬國32台嫌 遭攔截遣中 檢警罪證備齊 無奈等嘸人 電力與自然共生 台電十大秘境探索5/1起跑 「我的職等可以管你一整個局」 LINE換機新制 用戶轟麻煩 瘦女孩BMI正常 體脂率卻破表 浣腸劑出包 香港下架 台卻照賣 便祕濫用浣腸劑 腸道恐潰瘍無力 柯P攀樹 剉到腳軟 柯又喊「北捷票20降為16元」 浪費 北市單車道 蓋好又開挖 缺德 新琉璃吊橋 被挖132顆珠 下半年拚事業 先來個轉運小旅行喘口氣! 7校漲學費 念大學多1406元 保證4年住女宿 聯大釋利多搶生 全球唯二 桃紅林寶堅尼挺公益 扯 馬出訪特勤 配槍掉飯店 明起新油價 遶境煙火竄裙底 新婚女下體灼傷 夫妻擇1 可領育嬰津貼1年 華航帝雉機 山寨版搶先賣 今明變天 北部東部防雷雨 師狎撫女童恥骨 連5天 辯按摩除瘀血 狼師說法離譜 資深院士連署 籲中研院長重選 氣囊出包 1500輛INFINITI召修 堆高機輾過2歲娃 奇蹟輕傷 每日動一句 澳洲財政部長莫里森 遭詐30萬 熟女臥底揪騙徒 資優生欲跳樓勇消飛撲救人 邱素貞瑜伽老闆 旗下餐廳也關了 黑夜風雨當掩護 賊竊29隻金牌鴿 獵槍誤射友 男竟謊報車禍 惡女夜市輾斃童 涉殺人罪遭收押 愛跑戶外 40歲竟有老人斑 水痘帶狀疱疹病毒潛伏 免疫力低恐復發皮蛇 杏林春暖:邱南昌 擁小兒感染 神經雙專長 愛看冒險小說 彈琴也拿手 《蘋果日報》網站 每天統計速報 地球另一端找到幸福,丞琳貼臉李榮浩 祕戀1個月,法比歐的異國戀曲? 「8年累積 比不上8秒失言」 畫咖啡杯 表達理想 國中社會科課本 竟稱沖之鳥是「島」 蔡推新南向政策 外長:先穩定兩岸 被指不蓋北宜直鐵 賀陳旦:非我意見 辣蘋果:共識營只是花招(余艾苔) 一周大事 4月24日至4月30日 砸千萬 高市府66個App「無路用」 孫洗腳報恩 嬤感動噴淚 抗老爆口碑 屈臣氏搶翻天 日治葬儀堂藏市場 險遭拆 橋頭危險路口 1年奪10命 拉坏刻STAR WARS 扯變「STAR WFRS」 治口腔癌新術 傷口僅1/4 小英手植樹枯死 楓港人悄補新樹 女砸200萬收藏機器人 今天我最美 每天一圓仔:人生的精彩在於探險 【實用文】 五一新制 登機嚴查護照 趕學生搶球場 外籍師開車衝進來 A3819結案報告 135萬助大學女養4老弱 【我的一句鼓勵】王麗琪 上班族 蘋果慈善基金會作業說明 hTC新機 3度換修仍過熱 依約領獎 竟缺貨撲空 宮廟遶境 留滿地垃圾 昨日《蘋果》被發現的錯與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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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槍傷人爭議不斷 警察該怎麼用槍
2016年05月01日
警方開槍擊傷嫌犯,最優雅的漫畫《穿迪奧的女孩》將推中文版,造成許多警方用槍的爭議。資料照片 警察對歹徒開槍,KellyTalk:吳奇隆訪王效蘭 巴黎話當年,造成對方重傷或死亡,花香茶香 春日飲品 味爽宜人,結果自己成為被告、還被判刑的事件,「滿漢御品𤆵燒牛肉麵」台北101首賣大排長龍 一天熱賣近五百碗,層出不窮。不過,警察在開槍前,必須考量甚麼因素呢?到底嫌犯必須做到甚麼度,警察才可以開槍?內政部警政署《警械使用條例》第 1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
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第 2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第 3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
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第 5 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
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
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第 6 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 7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 8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第 9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第 10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
揮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
,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
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
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 12 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第 13 條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
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 14 條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
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
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 15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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