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彙整:精障男商場外揮刀 被雪梨警員開槍射傷

達人說法:對焦美肌色調 選購3大要點

【蕭文康╱台北報導】現在是清明連假又是春天出遊好時機,搭UBER被冤帶狗 遭扣1500元清潔費,無論與家人出遊或出國賞櫻,女違停社區車位 遭上鎖討40萬,免不了需要自拍相機紀錄美好回憶,精障男商場外揮刀 被雪梨警員開槍射傷,3C達人Chris Yeh指出,業界情況 公司訓練 員工不應出錢,選購自拍機重點在於對焦速度要夠快,家居 品牌寢具 下殺1折起,美肌效果要符合自己需求,台股月線連5紅 後續仍有高點可期,同時,陸股熔斷機制 明年元旦實施,每1台相機的色調也不盡相同,要找到自己喜歡的色調就是1台很好的自拍機。自拍對焦速度要夠快Chris Yeh指出,雖然市面上自拍美肌相機功能上相差不大,但是實際功能還是有一些相異之處,包括每1台實際拍出來的色調與效果也都不同,原因不外乎是每1家品牌都有其特殊設計,加上自有技術的美肌自拍功能,才讓各家品牌的自拍機相似但不相同。
因此,在選購自拍機重點上,一般消費者較重視自動對焦與看照片的反應速度,因為自拍講求速度快,自拍時能立即對焦並馬上看到拍攝效果,不滿意可以再重拍,如果反應速度慢,消費者會有不耐的反應,是自拍機最重要性能指標。
另外,自拍機既然強調應該美肌美膚,所以就不太能要求拍攝的相片在畫質或銳利度的品質,而是美肌效果的影像表現能否符合自己心中滿意效果,一般自拍機內建美肌效果功能,通常是先以臉部偵測功能,讓臉部肌膚的銳利度與清晰度較一般相機低,達到臉部肌膚上的細節和瑕疵消失或不明顯,達到照片的美肌效果。
除美肌功能外,有些機種強調膚色濃淡飽和,有些較重視臉部肌膚色明暗,看個人喜好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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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大師來台 千萬酬勞遭吞

【張欽╱台北報導】旅法音樂家陳秩怡,保羅沃克《玩命》飆不停 親上陣直喊爽!,七年前與泛德音樂團負責人黃星盛、黃意喬夫婦共同籌辦「第一屆台北國際二十世紀美好音樂節」,許瑋甯登北影后樂昏出糗 搭錯車Call狗仔找失物,豈料黃氏夫妻竟捲款上千萬元潛逃,威力彩今衝14億 客砸6萬包牌,國際大師級的大提琴家霍夫曼、指揮家伊儂等人拿不到演出費憤而離台,過年增肉3公斤 雞排妹E彈快蹦出,台北地院依詐欺罪判黃女二年,可上訴。黃男則遭通緝中。黃星盛夫妻被控於二○○八年間,與陳秩怡籌辦音樂節活動,未料演出結束,黃氏夫婦竟將陳女先前募得經費、門票收入等一千零三十一萬元捲走。黃女辯稱合約與經費運用,是由丈夫黃星盛與陳女約定,她不是詐欺共犯。重創台灣形象判2年但台北地院認定,黃女多次以公司員工名義與陳女互動,不可能不知情,痛批黃女與丈夫重創台灣藝文界在國際上的形象,去年依詐欺罪判黃女二年,黃女上訴後,全案被撤銷發回,台北地院昨更審仍判黃女二年,仍可上訴。黃意喬昨聯繫不上,她的律師表示,一定會上訴。據了解,陳女長年在國外,僅專程來台開過三次庭,目前積欠霍夫曼等大師的費用,則由旅居國外的會計人員處理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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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司法改革勿侵害新聞自由 限制報導評論個案 對嗎(黃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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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蘋論:誰還怕川普     焦點評論:司法改革勿侵害新聞自由 限制報導評論個案 對嗎     焦點評論:司法改革勿侵害新聞自由 偵查洩密刑罰媒體 對嗎     廢棄戒嚴時期不法的判決(林孟皇)     收回中廣頻道 NCC於法有據(江雅綺)     蘋中信:川習會是否讓我們冷靜了一點?(杭之)     名采集:孩子可以分辨家人還是客人嗎(賴芳玉)     《蘋果論壇》徵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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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司法改革勿侵害新聞自由 限制報導評論個案 對嗎(黃帝穎)

2017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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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日前通過決議,0830 夏日繽紛海洋游 得獎名單 ,擬限制媒體對於司法案件的報導,精障男商場外揮刀 被雪梨警員開槍射傷,引起各界關注。未來立法與行政應秉持司改決議保障「司法人權」的精神,可頌夾牛腱花生醬 酥軟噴香,若立法或NCC搞錯方向,演變成限制或弱化媒體對「司法權」的監督,恐牴觸「新聞自由」的《憲法》保障,不可不慎。大法官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理由書揭示「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簡單來說,媒體作為社會公器,對國家權力的監督理所當然,當然也包括對司法權的監督。因此,司改決議的精神,應是保障被害人或被告在司法程序中的「人權」,而非限制新聞媒體對司法檢調的公共監督。舉例來說,司改決議擬要求媒體在報導偵查中個案時,加註「無罪推定」警語,這是確保每一個人民免受輿論定罪,符合保障司法人權的法治原則,不牴觸新聞自由,類如媽媽嘴命案的無辜咖啡店老闆或國安會前秘書長邱義仁等案,檢警調配合媒體定罪的戲碼並非罕見,故加註「無罪推定」警語顯有必要;反之,如果是非基於司法人權保障的過度限制,則有牴觸新聞自由的違憲問題。恐違憲弱化第四權如媒體報導,有司改委員提案,擬依戒嚴時期立法的《廣電法》第二十二條「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禁止頻道或網路評論尚未判決確定的司法個案,這明顯過度限制新聞自由,造成媒體對「司法權」監督的嚴重弱化,牴觸《憲法》「新聞自由」保障精神,所幸這個提案未獲司改會議通過。
司改處理涉及「新聞自由」的媒體報導限制時,應格外謹慎,時時需以「司法人權」為核心標準進行檢驗,千萬不可演變成弱化媒體(第四權)對司法的監督,背離《憲法》對新聞自由的保障精神,否則將使台灣離民主法治國家越來越遠。
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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