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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言論自由呼吸(李劍非)
2017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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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除罪化報載司改國事會議第五組建議妨害名譽罪應予除罪化,狗咬死狗 飼主挨罰1.5萬,輿論就此決定評價兩極,哈潑單場雙響砲 春訓8轟勇冠大聯盟,有幾點應予釐清。一、除罪後還是要賠錢和道歉首先是「除罪化」之意義,希拉蕊笑川普遭北韓打臉 加州拉票懶理桑德斯,現行法制下妨害名譽需同時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妻駕車忘記開大燈 前新竹縣議員站樹下遭妻撞死,民事對於名譽案件的通常「救濟」手段是金錢賠償及強制道歉,祕魯現上帝之手 巴西爆冷出局,刑事之「處罰」手段則包括徒刑、拘役及罰金。侮辱無法客觀判斷首先要問的是,A4038 嘆「拖累孩子」 癌翁6口苦撐,為什麼對於名譽侵害需要同時以民事及刑事手段保障?民國89年時,大法官於釋字509號解釋認為誹謗罪合憲,當時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為:「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
此一擔憂雖非空穴來風,但當時的大法官恐怕忽略幾件重要事情:
其一,妨害名譽之民事救濟除了賠錢,尚有登報道歉或將勝訴判決登報等回復名譽方法,而強制道歉更已經釋字第656號解釋宣告為合憲,故侵權人並非皆得以賠錢而了卻責任,強制道歉有時相較於賠錢更具備嚇阻力。
其二,富者是否能恣意侵害他人名譽,恐怕還是涉及法院實際判決之賠償金額。如果立法要求,或法院對於名譽侵權案件因涉案情狀願意最多判賠千萬甚至億元,縱使是富者欲脫口侵害名譽之言詞前,亦會考量「侵權成本」而三思。
二、隨時都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再來是「誹謗」與「公然侮辱」之區別。前者是針對不實訊息之散布,後者則是一般意見陳述。相較於誹謗,公然侮辱使用「刑事處罰」更有問題,因為表意人無法預見其言論是否會構成犯罪,而易產生事前自我抑制的寒蟬效應。
法院一般認為「侮辱」是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包括「神經病」、「他媽的」、「王八蛋」、「不要臉」、「無恥」、「混蛋」或「白痴」等,法院均就相同詞語分別有有罪及無罪之判決,顯示公然侮辱與否,任何人皆無法提出具體客觀之判斷標準,流於法院檢查行為人品格及發言適當與否。
釋出更多司法資源妨害名譽除罪並不會影響我國法制對於名譽侵權案件之保障,相反的,可以降低實務長期詬病的名譽案件以刑逼民現象,使司法資源更有效益的用於其他案件,民事法院亦因此有提高判賠金額之責任。更重要的,公然侮辱除罪將還給言論自由本該有的「呼吸空間」(breathing space)。
東吳大學法律系講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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