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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的矛盾大對決(黃奕超)
2017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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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見黃瑞明教授《從關鍵少數到絕對少數的軍公教》一文 ,英國公開賽/前9洞結束 曾雅妮3鳥3柏忌,就德國法官退休金部分深有感觸,崔吉奇換爾文 熱火否認交易,不得不從案件上百、共用助理、新案卷證整理已排到5月的窘境中勉為此文。德國法官低薪是違憲《德國基本法》第33條規定了公務員的恩給原則,《蘋果數》42%員工說謊蹺班,遠可追溯至18世紀的《一般普魯士邦法》,逆風高灰∼房市這裡傳捷報!,即照顧在職與退休公務員是國家的義務,5刀刺癱兒後自殘 癌母命危,在恩給原則下,過期肉有毒 恐釀敗血症,德國公務員沒有提撥退休撫卹基金的問題,Kelly Talk:Selina撐過低潮 就有真命天子,退休金與我國採取共同提撥制不同,與我國設置司法官退養金的政策目的也不同。
另外德國政府每年花費數十億歐元來補助公務員醫療費用(補助在職公務員50%醫療費用,補助退休公務員70%的醫療費用),這在醫療費用高昂的德國是相當令人稱羨的補貼,法官退休金扣除稅捐與保險後,已可在各項基礎設施與社會安全網較佳的德國過著不錯的生活。
德國法官最高薪水R10等級,一年領約15萬歐元(約546萬元台幣),就算長期停留在R1、R2,最高也可晉至一年領約7萬7千多歐元(約270萬元台幣);另外還有家庭津貼補助已婚或有小孩者,終審法院法官多有餘裕從事兼職,額外收入每年8千至3萬歐元,比較退休金時,現職法官待遇與生態似應一併加以考慮。另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2015年5月更已宣告法官在職薪水應定期多方比較(如參考物價指數),國家基於公務員恩給原則調整規劃,不得恣意為之,德國若干邦給予的法官薪水還因為太低而被宣告違憲,並有義務加以補足(BVerfG, 2 BvL 17/09)。
如果退休金要仿照德國,相信黃教授也不會反對法官人力亦應比照德國。德國法官密度為每10萬人有24.7名法官,相當於台北市各區都有一間以上的法院,我國則是每10萬人有9.12名法官,將現行法官人力提高2.7倍即可與德國相當,屆時就算大砍退休金、還要辦理德國法官的土地登記業務,相信法官們也能甘之如飴。至於人力來源,考量現行制度早已開放讓律師、學者轉任法官,但嘴巴上說要讓「兼具聲望與執業經驗」的律師及學者轉任者眾,身體力行者少,恐要強制徵召符合上開條件的律師及學者才能確保法官人力無虞。
給香蕉只能請到猴子其實,法官退休金應為多少,就如同一國稅收規模應為多少方屬適正的問題,繫於各國政經社條件而定,難以從比較法得答案。唯一不變的真理是「給得起香蕉只請得到猴子 」。古人投鼠尚知忌器,抓老鼠是一回事,但共同珍惜民主法治社會、權力分立結構下的「法官」名器又是另一回事。法官待遇反映全民對於司法品質的期待(說來好笑,這也只不過是有錢人餐桌上的麵包屑而已),當今血汗法院中,法官物質上大概只剩畫在空中的退休金大餅聊以慰藉,剝奪這份幻想也可以,但至少改善在職待遇,應是另一個實際的思考方向。司法國是會議在即,接下來就看「大砍法官待遇之矛」與「吸引優秀人才之盾」的大對決了。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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