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中信:李明哲事件告訴我們的事(呂秋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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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中信:李明哲事件告訴我們的事(呂秋遠)

2017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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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民眾出國,盧嘉辰妻 出身地方民代,原則上都必須尊重當地國的法律規範,依學生需求訂政策「非政治上轉型正義」,尤其是在極權或威權國家,兒婚禮被討債 婦攜母燒炭雙亡,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要注意不應該碰觸當地國的政治禁忌,否則容易被當局視為眼中釘,輕則驅逐出境,重則鋃鐺入獄,甚至有喪失生命的可能。所以,台灣人李明哲入境中國以後神秘失蹤,應該要怪他不遵守中國政治的潛規則?畢竟在中國境內,如果是政治異議份子,就要有隨時蒸發的心理準備,怎麼會預期自己可以全身而退?
然而,這樣的說法,是不是過於自我迫害?
中國《刑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從刑法的設置任務觀之,本不難發現中國《刑法》本包含有政治實踐目標,因此當人民試圖挑戰政府權威,政府以刑法相繩,這就是鎮壓人民的手段,不足為奇,與台灣在解嚴前的白色恐怖有異曲同工之情。刑法為政權服務,而政權則是統治者鎮壓的執行工具。
殺雞儆猴也要告知那麼,李明哲到目前為止,究竟涉犯中國《刑法》何種罪名?其犯罪行為的態樣為何?有何種相關證據可以提供認定犯行的依據?由於中國政府已經將其囚禁,限制其人身自由,這個人又是台灣「同胞」,並非領有中國身分證之人,無論是基於「兩岸」關係,或是人權考量,本應該充分告知,至少當局必須提供可檢視的、跨越犯罪嫌疑門檻的初步證據,讓台灣政府及家屬知悉,就算是「殺雞儆猴」,也得讓猴子知道,雞是怎麼違反主人的家規,不是嗎?但至目前為止,所有罪名、證據、拘禁地點、探視方式等,竟然付之闕如。中國政府不僅未曾通知台灣政府與家屬,竟然也不許被告聘請律師,並且阻止被告家屬探視、拒絕台灣政府關切。對於中國政府而言,彷彿這個人本無存在這個世界上,對此三緘其口。究竟犯何罪名、拘禁何處、有何權利,完全無可奉告。而家屬要前往北京爭取權利時,就悍然取消家屬的台胞證,以野蠻之方式拒絕其入境,這離基本人權的標準不是太遠,而是毫無。面對這樣的事情,有部分的台灣人採取的態度是「亂邦不入、危邦不居」,因為李明哲選擇進入中國,自然要承擔風險,這種態度令人匪夷所思。縱令他是民進黨員、縱令他有人權組織成員的身分,當中國同意他進入國內,就應該保障他在中國境內,非經正當程序不受逮捕的合法權益。如果只是以譏笑的態度,認為李明哲「活該倒楣」,而不是去要求中國政府正視非法踐踏人權的問題,這無疑是本末倒置。
非法拘禁不願妥協其次,李明哲的配偶要前往北京援救,在實質意義上或許「非常的唐吉訶德」。如果把李明哲定位為政治犯,雙方政府的默契以及私下的協議,可能是一種更快將李明哲帶回台灣的方式。這部分就類似當綁票犯出現時,家屬寧願給贖金和解,也不願意找警方處理的模式。然而,縱令中國是依照法定程序逮捕,且踐行中國《刑事訴訟法》上賦予被告的所有權利,也都不能讓家屬信服,何況是這種非法的拘禁方式?在中國非法拘禁台灣人的同時,家屬不願意以妥協的方式,靜待中國政府的「善意」與「交易」,就已經是僅剩的選擇。被動等待中國政府的善意,無疑是告訴對方,可以隨時無理由的逮捕與拘禁台灣人。某些人去批判家屬的同時,究竟是認為事不關己,還是認為委曲才能求全,應該就很清楚。李明哲事件,我們看到的,是一葉知秋,也是唇亡齒寒。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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