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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組織改造應多元思維(楊永年)
2017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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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媒體報導,超越日韓追美國 我半導體業明年逾2.5兆,司法院為推動「最高法院組織改造」,今年第二場雪 合歡山下午再降雪,首先挑選「達金字塔型訴訟」議題,北部版 肥美牛排 噴香誘人,列為司改重要目標。具體作法係將原本有90名法官的最高法院,大幅縮減為20名;「多餘」的70位法官將同時推動「研究法官」制,並依其意願轉任其他職位。此同時,並著手推動「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兼採許可上訴制」,這項變革希望讓屬第一、二審的事實審盡快定案,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未見法官角色變革看來,這可能是近年來最高法院行政組織最大幅度的變革。但是否因此提升了「司法效能」或「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答案可能未必,主要理由有五:
第一,這項改革係針對第三審的最高法院:由於這項重大變革,「僅」針對最高法院組織結構,並未考慮第一、二審法院組織與功能(特別是審判品質)提升,因此所謂司法改革的實質效益可能有限。而這又和以下議題有關。
第二,第一、二審法官人數沒有增加:依前述最高法院組織改造的內容,只減少最高法院法官人數,卻未見增加第一、二審法官人數或人力。這等於相對加重第一、二審法官的責任,或在第一、二審法院組織沒有同時變革的前提下,能夠提升司法審判品質的功能當然有限。
第三,第一線法官的審判品質不見得會提升:理論上,第一線法官的工作價值最高,壓力也最重。但因為此次最高法院組織變革,並沒有增加一線法官的人力或其他紓解一線法官壓力或訟源的設計,審判品質提升當然受限。
第四,未見法官的角色定位有重大變革:司法改革比較核心的會是法官角色定位的改革或改變,此次最高法院組織變革,似乎和法官角色定位無關。既然無關,或可推動對司法審判的品質與結果也就沒有太大的影響。
先提升一二審品質第五,法官定位變革的核心會是在「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議題:所謂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核心是當事人負舉證責任,法院(法官)則單純擔任裁判的角色。這部分,政府在1999年時,也曾大幅討論,並思考引進「陪審團制」。但當德、日主要的大陸法系國家,都採「參審制」的設計,台灣仍(牛步)停留在「觀審」階段。因此,如果審判制度沒有重大變革,法官角色可能不動如山。綜言之,此次最高法院組織的大幅變革,除了有些最高法官有些抱怨,初步可能看不出有重大的司法改革負面效益;至於有沒有重大的司法改革效益,若從前文論述,似乎也沒有。重點在於,如果法院組織改造,能以提升第一、二審審判品質為標的,再整體思考法院組織如何調整,會是比較周延的法院組織變革。而所謂「法院組織變革」可能不單是「法律」思維,而應增加管理、政策、社會甚至資訊科技等多元思維,才會是比較健全的組織變革思維。
成功大學政治系暨政治經濟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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