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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之鳥問題的關鍵(宋燕輝)
2016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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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漁船「東聖吉16號」於上月在西太平洋日本稱之為沖之鳥「島」,百貨周年慶 保養品3.8折起,我國稱之為沖之鳥「礁」的四周水域(日本主張為「專屬經濟區」(EEZ),FUN周末/耶誕爵士美聲免費聽 莫札特台南「跳曼波」?,但我國認定為「公海」)作業時,蘋論:川普習近平是哥們,遭日本海上保安廳公務船扣捕,經船東繳付保證金後獲釋。針對此扣船事件,馬英九總統二度召開國安高層會議,提出嚴正聲明,並要求行政院採取措施,規定各級政府機關用語,未來均稱為沖之鳥「礁」,而非沖之鳥「島」。日本外務大臣岸田文雄召開記者會表示,沖之鳥「島」是日本最南端的「島嶼」,無法接受台灣「(該處)不是島而是岩礁」、因此不得劃設200海里EEZ的「片面主張」。究竟稱呼沖之鳥此地物為「島」或「礁」與決定其法律地位和所可主張海域和海洋權利有無一定關聯性?換言之,稱呼為「島」就一定可以主張EEZ嗎?稱呼為「礁」就不得主張EEZ嗎?試問,澳洲之「大堡礁」雖稱之為「礁」,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此礁不能主張EEZ嗎?另外,法國位於東太平洋之克利珀頓島雖稱之為「島」,依據《公約》,此島可否主張EEZ?同樣的,美國位於中、西太平洋的偏遠離島,例如,貝克島與豪蘭島,都稱為「島」,美國也的確主張EEZ。但此主張被質疑違反《公約》規定,認為是美國的「過度海洋主張」。事實上,「島」或「礁」的名稱並不是決定此地物法律地位的關鍵。「島」或「礁」都是「島」,因為他們都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平面,且係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如果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平面,且係自然形成的「岩塊」,那麼此「岩塊」也是「島」,受《公約》第8部分島嶼制度的規範。但重點是,此公約第121條第3項規定,「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塊,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礁層」。日方已違反國際法如果被日本稱之為沖之鳥的「島」真的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那麼沖之鳥「島」就不是「岩塊」。因此,沖之鳥「島」的領海、鄰接區、EEZ和大陸礁層應按照《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
反之,即使被日本稱呼為「島」的沖之鳥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那麼,這個「島」是被歸類為「岩塊」的島,無權主張EEZ或大陸礁層,但可主張領海或鄰接區。
日本是有權稱呼沖之鳥為「島」。但日本要為此「島」主張EEZ就必須正確解釋與適用《公約》第121條第3項規定。日本於1996年批准了此公約,受此公約約束。由沖之鳥「島」的地理事實而論,吾人可以確定此「島」雖然是島,但也是「岩塊」,因此不能主張EEZ。
法律上可以確定,日本自沖之鳥「島」領海基線量起劃定200海里EEZ的作法違反《公約》規定。也正因如此,日本扣捕「東聖吉16號」明顯已違反國際法,台灣有權依據《公約》第87條 (公海自由)和第121條(島嶼制度)規定與日本進行交涉,要求日本履行其條約義務。
中研院歐美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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