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評論:勇夫殺賊是正當防衛嗎(薛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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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勇夫殺賊是正當防衛嗎(薛智仁)

2016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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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社會矚目的「勇夫護妻殺賊案」,人間異語:養石蚵一輩子 看兩岸關係吃飯,在台灣高等法院再度判決被告成立過失致死罪,正新衝銷量 拼今年營收正成長,諭知2月有期徒刑,66萬善款幫癱婦「越來越進步」,緩刑2年之後,WNBA/狀元Griner首戰 爆扣2次技驚四座,又引發各界熱烈討論。對於被告殺賊不能適用正當防衛而無罪,恐龍法官不食人間煙火的批評再現。本案被告到底應該有罪或無罪,確實是有討論空間,不過要說法官是恐龍,恐怕還言之過早。本案的事實是,被告與孕妻外出返家後,發覺小偷躲在浴室,小偷為了衝出浴室而揮拳毆打被告,被告為了保護孕妻而與小偷扭打,在淋浴間制伏小偷,用左手壓制小偷臉部,用右手拉緊衣領。小偷不久有喘不過氣、臉色蒼白和手腳發抖的反應,被告仍持續上述動作。警方獲報抵達現場時,小偷已經失去意識,臉色發黑,不久後休克死亡。
被告從一開始壓制小偷,直到小偷喪失抵抗能力,至少是一個傷害致死的行為。但是,這是符合正當防衛的行為。依據《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是對於現在不法侵害所實施的必要防衛手段。在這段時間裡,小偷不但違法侵入住宅、攻擊被告,甚至不排除有意挾持或傷害被告妻子,是現在不法侵害。面對這種突發狀況,被告不是單純綑綁、徒手束縛小偷手腳或將浴室上鎖,而是採取具有生命危險性的壓制手段,也是在現實上最可靠的防衛方法,是必要的防衛手段。至此為止,被告的行為是正當防衛,本案的判決也是持相同立場。
失抵抗能力為關鍵本案關鍵在於,被告在小偷喪失抵抗能力後,維持這種造成小偷死亡的壓制手段,是不是有罪?可以確定的是,此時的壓制手段至少是一個傷害致死的行為,且不再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因為小偷在喪失抵抗能力後,無法再攻擊被告和他的妻子,對他人身體和生命的不法侵害已結束。即使小偷違法侵入住宅的狀態仍在持續之中,被告應該單純等待警方到場或採取其他驅離小偷的方法,壓制小偷也已經喪失必要性。無論如何,被告繼續壓制小偷已經不是正當防衛。但是,被告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並不代表一定有罪。《刑法》並不是把所有違法行為都當成犯罪。幼稚園小朋友打傷玩伴,精神病患去超市偷東西,都是違法地侵害別人的利益,雖然不是正當防衛,卻不會成立犯罪。理由很簡單,並非每個人都是理性人,一個平常有理性的人,極端情形下也無法理性行事。在這種情況下,刑罰發揮不了保護利益的作用,只能對人類的有限理性讓步。當然,在理性和非理性之間,其實只有程度上的區別,《刑法》要讓步到何種地步,最終也只能根據個案情節,作出一個平衡各方利益的決定。在本案裡,被告很可能是在混亂或恐懼的狀態下,寧可繼續壓制小偷也不敢鬆手,無法完全按照理性行事。只是它會如何影響被告的刑責,需要追究更多的事實細節,各種可能性都有。若被告誤會小偷將再起身攻擊,這是《刑法》上的誤想防衛,只會成立過失致死罪,甚至在無法排除誤會時不成立犯罪。若被告知道小偷無法再起身攻擊,這是《刑法》上的防衛過當,被告的傷害致死罪,依照《刑法》第23條但書得減免其刑。如果任何人處於被告的相同狀況下,都會作出相同反應,則應該免除其刑。
高院判決值得尊重我並非親自調查證據之人,不敢妄斷本案的結論。不過,判決未全盤否認被告是正當防衛,也考慮了被告令人同情的特殊處境,是一個盡力平衡各方利益的合理結果,值得各界給予尊重。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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