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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改採從人計費宜審慎(陳祈嘉)
2017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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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小布 慘摔帥臉破相,交通部將與金管會討論,天殘腳餘毒未消 雷納德缺陣,為推動降低事故死亡人數,來淡水,就是「愛逛街」!必到景點必買小吃 愛逛街全部報乎你知,對於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小戴代班爾文 對手不嫌手髒,老公開老婆的車肇事卻是老婆的保費被加重之從車計費方式,誠品賠了15年 年吸上億人次,擬改採為從人因子加減費,並將重大違規事件納入強制險加費。現行費率計算因子係採從車計費,投保義務人為車主,以車主名下車子之肇事紀錄作為保費加減費因子(即以車主為加減費對象),包含目前推動之酒駕加費,亦以「酒駕之駕駛人於違規時所駕駛車輛之車主」為加費對象。筆者認為,未來若採改從人因子加減費(即以駕駛人為加減費對象),恐將可能面對如下問題:一、從費率精算可行性而言,現行費率統計均以從車為主,尚乏從人因子統計資料,如何精確計算從人因子加減費幅度,恐有疑義,若在缺乏從人因子精算資料之前提下,逕予對重大違規事件之駕駛人進行大幅加費,形同對違規駕駛人再次裁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費率是否公允存疑二、縱令從人因子加減費幅度,可勉強透過相關監理單位之資料庫比對分析,惟,保險業為正確計算從人因子加減費,勢必得全面更換現有電腦系統與系統介面,大幅增加的附加費用與保費成本,將由全體駕駛人埋單。三、從費率公平角度而言,採從車或從人計費,何者公平恐見仁見智,縱以交通部所舉「現行老公開老婆的車肇事卻是老婆的保費被加重」為例,此亦代表該車輛為夫妻所共用,即使老婆保費加重,對於當事人家庭尚無不公,但若採從「人」,以短期租賃車為例,駕駛人為不特定人,不熟悉車況,肇事機會頗高,採從人計費反而未能充分反映該短期租賃車的風險。
四、從促使駕駛人避免違規之角度而言,以現行強制險酒駕加費金額為2100元為例,相較於酒駕之交通罰鍰1萬5000元至9萬元,酒駕加費之嚇阻效果十分有限,未來改從人因素是否因此能讓駕駛人心生警惕,誠值懷疑。
綜上所述,採從人因子加減費,若加費幅度過高,不符風險對價,已形同裁罰而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若加費幅度係參考現行從車之加減費幅度,促其謹慎駕駛之功效恐十分有限,況且改採從「人」是否費率相對公允,亦恐見仁見智,雖然交通部立意良善,但是否值得如此大費周章變更現行計費方式,建議宜再審酌。
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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