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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罷工後續的三大問題(魏千峯)
2016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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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罷工成功落幕,強尼戴普上海爆汗 奧蘭多獻身女粉,但後續效應餘波盪漾。資料照片6月24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針對中華航空公司發動罷工,高雄鐵軌掏空 列車急停躲過一劫,雖然快速落幕,杏林春暖:播卡通伴童 傅雲慶醫病也醫心,但其他工會或勞工頗有群起效尤之勢。近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準備開除22名未配合罷工行動的空服員會籍,此在法律上是否適當,筆者提出下列意見,就教方家。7項協議拘束華航第一個問題是6月24日罷工是否合法?此有兩種說法,一說認為我國法制不分工會種類,包括產業、職業與企業工會均為發動罷工適格主體,本件罷工既經桃園市空服員工會就調整事項進行會員大會投票,獲得近99%同意,其為合法罷工。二說認為職業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第1項不得罷工,按本次罷工限制具有華航空服員身分者方得投票,排除其他航空公司之空服員(如長榮航空),不符合上述法條規定「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既非經「全體」投票,自不得罷工。
兩者說法皆有其理由。但依《憲法》結社自由規定,勞工有組織工會的基本權利,而在法理上,罷工是維護勞工結社權的內涵,在實定法既未限制職業工會不得罷工時,自不應狹義解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否則,無異與保障勞工基本權之法理與潮流不合。因此,筆者認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進行罷工,應在法律保障範圍內。
第二個問題是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華航公司達成的外站津貼等7項協議是否屬於團體協約?上述7項協議,並非《團體協約法》上的「團體協約」,不發生法規性效力,只屬一般的集體協議。
何以故?此乃因為依法,團體協約勞資代表須依團體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等程序產生、須經會員大會等決議,團體協約簽訂後,應將協約送交主管機關備查。本次罷工並未履踐該等程序,難以認定為團體協約,然既經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代表與華航公司代表達成合意,仍有拘束華航公司之債權效力。
不應開除專機空姐第三個問題則是桃園市空服員工會準備在近日內開除22名未配合罷工行動的空服員會籍,工會的統制權是否無限上綱?參酌美國等國司法實務與學理,政府對勞資爭議行為(例如罷工)原則上應採取不干涉及中立立場,尊重工會對其會員的統制權,但若工會意欲懲戒其會員,除須載明章程外,在程序上應予其事先通知與聽證等保障,在實體上應符合比例原則。就10名執行總統專機任務的空服員而言,他們的行為屬於國家外交事項,本質上非屬罷工對象,亦難期待他們不配合國家政策而實施罷工,因此,其不應為工會懲戒權的對象。華航空服員罷工開啟我國集體勞動法時代的來臨,政府、企業、工會、學者與律師亟需學習外國法理與經驗,請密切重視其後續發展。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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