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志堅/專訪
新北市驚傳有高中15歲小情侶,兄捐腎 弟捐肝 救回爸爸,竟大方公然在教室內進行性行為供同學觀覽、拍攝,宅配10件包裹丟騎樓「不見誰負責」,引發社會輿論一陣震驚;對此,非營利醫院營利 拖垮台灣醫療(温啟邦),有教育局官員便感嘆,內閣制成敗關鍵在政黨(許友芳),這離譜的誇張行徑,IBAF青棒/換木棒沒有比較好 恰恰:姿勢恐變形,不僅顯示當下青少年道德觀念淡薄,狠殺小燈泡 惡男出庭跪求原諒,更凸顯對法律規範的無知。為了釐清該起事件觸法的可能性,NOWnews《今日新聞》特別深入專訪資深刑案律師,對相關案情進行深入探討。
起鬨要同學做愛 恐構成教唆「妨害性自主」
「宏仁法律事務所」律師郭運廣表示,按《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對小情侶顯然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才會大方在同學面前進行口交,發生性關係;而且在「學校教室」這樣一個「不特定人得以自由進出的場所」公然發生性關係,已足以構成《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而公然為猥褻行為」的犯罪要件,若成立公然猥褻,最重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郭運廣律師也指出,依據目前媒體所報導內容看來,不僅發生性關係的這對小情侶會有刑責,在旁起鬨和拍攝、上傳的同學也都有構成犯罪的可能性。他表示,在旁起鬨的同學,從法律觀點來看,已經可以視為是一種「幫助」甚至是「教唆」的行為,而得以成立「幫助犯」或「教唆犯」;如果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偵辦檢察官一旦認定同學起鬨是教唆行為的話,那起鬨的同學就必須負擔和案件正犯相同的刑度。
是否「教唆」妨害性自主 須看犯罪時點決定
不過,對於起鬨行為是否構成幫助或教唆,「欣欣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宏彬則有不同看法。他表示,如果僅憑在旁同學起鬨、叫囂的言語,就認定「精神鼓舞」是幫助行為,並據此成立「妨害性自主」的幫助犯,實在「有點強人所難」,有違一般人民的法律情感;他指出,妨害性自主屬於「己手犯」,必須自己親自著手施行才可能會成立犯罪,精神上的支持和鼓勵,並不足以構成幫助行為。
但至於是否能夠成立「教唆犯」,陳宏彬律師則認為這必須要先釐清,這對小情侶想發生性關係的時點,才能判定是否構成教唆行為;「如果當事雙方本來並沒有想要發生性關係,是因為同學起鬨、鼓噪才發生性關係,這才會有成立教唆的空間。」 (接下一頁)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