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改革 增進民主正當性(王金壽)

台灣法院的人事升遷調動和懲處制度,奧圖維熄火 太空人客場一條蟲,幾乎不受民主政治的介入和監督。法官的任命資格和過程相當簡單(主要以考試和受訓為主)且具有終身職(鄰近國家日本、韓國法官都沒有終身職),2017六都電競爭霸戰 中華電信獨家冠名贊助,而其升遷、調動等幾乎不受民主政治的影響。司法獨立,日月光收購矽品延長至3/17,變成部分司法人員逃避民主監督的藉口,如學者Friedrich所言「沒有監督之下,司法獨立將導致司法暴政」。現制容易近親繁殖台灣現行的司法人事存在著一些問題。第一、人事審議委員會缺乏民主監督。人審會主掌審議各級法院法官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等事項。人審會共有24位委員,由司法院長指定11人,另12人由各級法院法官選出,24名委員全來自司法體系內部,毫無外部的監督力量。在《法官法》通過之後,增加3名外部委員,但這3名委員在很多重要議案上,只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第二、人審會法官互選山頭化嚴重。人審會委員一半是由法官票選產生,卻出現了各大法院各立山頭的情況。同時,法官們幾乎不重視人審委員的選舉。以過去涉入貪瀆案件的高院法官陳榮和為例,他就多次以高票當選人審委員。
第三、人事資訊不透明、司法院未確實行使提名權。在過去有一段時期,沒有見到最高法院對相關人事案「敘明理由」。這顯示出許多法官人事審議的過程,並不見得是以品德、才學、工作表現等作為升遷、調動的依據。另外,司法院並未落實其提名權,特別是對於最高法院的推薦名單,幾乎照單全收直接交由人審會審議。簡而言之,除非已經得到最高法院的事先同意,司法院根本無法送其他法官上去。這也導致了能獲選擔任最高法院法官者,幾乎無法擺脫裙帶關係與近親繁殖的情形。我們只要問幾個最根本的問題,現有制度下,到底是怎麼選出最高法院法官?誰來選出?他們是依照哪個標準被選上?我們就很清楚為何要對最高法院的人事進行改革有那麼急迫性。
增加民主可問責性這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所通過的決議,終審法院人事有幾個主要過程:第一、由司法院長提名3倍人選。第二、接著經終審法官遴選委員會篩選剩下2倍人選。第三、再由總統任命。除此之外,還有一個特色,終審法官遴選委員會仍有相當數目的專業團體代表。但同時,也增加了立法院的代表,增加的民主可問責性。簡而言之,這是一個在司法獨立與民主可問責性取得平衡的一個嘗試。以這個決議與現行大法官提名制度比較,就可發現有幾個特色:一、總統對於最高法院的人事權受到相當的限制。他只能在遴選委員會所推薦的名單中選擇,同時不需經過立院同意。政治性任命的程度遠低於大法官。二、遴選委員會組成成員的多元、專業以及增加立院代表,跟現行人審會由最高法院自己來主導人事有很多的不同。也就是,打破最高法院的封閉人事權,增加民主正當性和可問責性。
成功大學政治系教授、司改國是會議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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