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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司法改革勿侵害新聞自由 限制報導評論個案 對嗎(黃帝穎)
2017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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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日前通過決議,中壽微型保單 年繳不到90元,擬限制媒體對於司法案件的報導,詹家姊妹3盤苦戰 新賽季首勝,引起各界關注。未來立法與行政應秉持司改決議保障「司法人權」的精神,衝父親節買氣 拼獨家好禮 量販刮鬍刀 史上最優惠,若立法或NCC搞錯方向,委內瑞拉強推憲改 示威15死,演變成限制或弱化媒體對「司法權」的監督,夏張會今登場 聚焦卡式台胞證,恐牴觸「新聞自由」的《憲法》保障,不可不慎。大法官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理由書揭示「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簡單來說,媒體作為社會公器,對國家權力的監督理所當然,當然也包括對司法權的監督。因此,司改決議的精神,應是保障被害人或被告在司法程序中的「人權」,而非限制新聞媒體對司法檢調的公共監督。舉例來說,司改決議擬要求媒體在報導偵查中個案時,加註「無罪推定」警語,這是確保每一個人民免受輿論定罪,符合保障司法人權的法治原則,不牴觸新聞自由,類如媽媽嘴命案的無辜咖啡店老闆或國安會前秘書長邱義仁等案,檢警調配合媒體定罪的戲碼並非罕見,故加註「無罪推定」警語顯有必要;反之,如果是非基於司法人權保障的過度限制,則有牴觸新聞自由的違憲問題。恐違憲弱化第四權如媒體報導,有司改委員提案,擬依戒嚴時期立法的《廣電法》第二十二條「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禁止頻道或網路評論尚未判決確定的司法個案,這明顯過度限制新聞自由,造成媒體對「司法權」監督的嚴重弱化,牴觸《憲法》「新聞自由」保障精神,所幸這個提案未獲司改會議通過。
司改處理涉及「新聞自由」的媒體報導限制時,應格外謹慎,時時需以「司法人權」為核心標準進行檢驗,千萬不可演變成弱化媒體(第四權)對司法的監督,背離《憲法》對新聞自由的保障精神,否則將使台灣離民主法治國家越來越遠。
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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