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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提款卡交付他人 恐涉幫助詐欺
2016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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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我先前接到代辦公司專員電話,康康洩電影賠2千萬 還要拍請先三思,說可以幫忙核貸,我需要5萬元,對方說要做財力證明,但是怕我提款,所以要我快遞提款卡跟存摺、身分證影本給他們,後來我被通知帳戶列為警示,才發現曾有5筆、總數7萬元的款項匯入,但都馬上被跨行提領。請問,我是否會有詐欺前科?如何能讓事情傷害降至最低?
食安問題追追追律師吳雨學答:依讀者來信敘述,有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的幫助犯。根據法院向來的見解,如台北地院104年度易字594、721、863號,以及台北地院104審簡上字121號等判決,是以一般人的社會觀點而言,提款卡、存摺和身分證影本等,這些都是有關個人金融財產的重要資料及文件,一般不會輕易交給外人來使用。
若和解多可判緩刑如果將自己的提款卡、存摺以及身分證影本,出售、出租或提供給不認識的第三人來使用,應該可以預見這些證件,很有可能會被犯罪集團作為非法使用,雖未參與其他犯罪過程,但法律上仍會認為成立幫助犯,也就是為犯罪者添加助力,例如提供證件資料方便犯罪者行騙,作為掩飾及藏匿詐欺所得之用,會成立幫助詐欺罪。在法院的實務判決中,如果行為人過去沒有犯罪前科,只要能夠跟被害人達成和解,大多都會宣告緩刑,而若緩刑期間表現良好,等到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則不會留下前科紀錄的。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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