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警依法部解釋禁民眾對警蒐證 陳菊不認同、律師駁斥

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媒體報導指出,2月工業生產指數 同期次高 年增3.32%,高雄市警察依據法務部的解釋文,從戰爭中走出來… 越南女富豪:我知道什麼是一無所有!,在執勤時主張個人隱私權,殺警免死獲判無期 受害親屬最高法院怒潑紅漆抗議,禁止民眾對其錄影蒐證,民眾若不聽勸阻,甚至可能觸犯妨害公務罪。不過,高雄市長陳菊對此不以為然,她認為警察應尊重民眾保全證據的司法權益。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也直斥,公務人員在公開場所執行公務,「有何不可拍?」

中天新聞台20日報導指出,有民眾投訴高雄市新興分局員警,在值勤時禁止民眾錄影、錄音,並指出是依據去年法務部做出的解釋,強調民眾舉動恐觸犯刑法妨害公務罪,民眾在錄影時還發生被警員動手推開攝影器材的情況。

警察值勤時的隱私權?

事情源自警政署曾發文法務部詢問,民眾是否可在向警察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調查時,進行影音蒐證的問題。法務部檢察司在去年9月13日答覆的解釋文中指出,因涉及承辦人員或其他在場人員的個人隱私,除有當事人允諾或法律明文規定外,其隱私權與一般民眾無異。

因此,法務部認為,若民眾未獲同意而擅自錄音、錄影,司法警察人員本得視情節加以制止,如民眾因而涉及刑法妨害公務罪嫌者,還可依法究辦。

法務部次長陳守煌在受訪時也解釋,如果民眾覺得警察執法時,有需要蒐證自保,只要「拍下警察的名牌、號碼」即可,但如果任意拍攝警察的面貌,當然有侵犯隱私之嫌。 (接下一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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