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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砍警案是司法信任問題(謝宜斌)
2016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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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北市發生吳姓兇嫌因不滿警員進行交通違規開罰單,危險球累犯 赫雷拉禁賽5場,竟在大街上持刀砍殺該警員,王桑重話 台灣缺爭冠企圖,行兇畫面震撼全國;執行公權力的警察當街遭砍,【壹週刊】阮經天驚爆舊愛新歡兩頭空 白百何來台偷會柯震東,就已讓民眾對於社會治安感到不安,「花39元送50元」 學小資女聰明買早餐!,但之後法院法官竟裁定兇嫌30萬元交保,哪有第一次接吻就喇舌? 女怒告猴急男罵A片看太多,讓人民對司法更加不信任,雖經地檢署針對原裁定理由發動偵查,再次聲請羈押後,法院撤銷原交保裁定將吳嫌收押,但單一的社會案件發展,讓民眾對於治安的敗壞感到不安,同時更使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再次大打折扣。治安,可藉由見警率及加強查緝等手段,讓民眾感受到有被公權力保護的心安,但對少數象牙塔裡的司法官,屢做出無法取信於民的裁定或判決,卻似乎無計可施。
羈押是拘禁被告於一定之處所,以防止被告逃亡、保全證據及確保將來刑罰執行為目的的強制處分,且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指出係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自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允宜慎重從事,其非確已具備法定要件且認有必要者,當不可率然為之。
與社會期待有落差亦即,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限縮了重罪羈押空間,被告必須要有逃亡、湮滅證據、串供之虞,才可羈押。因此裁定羈押與否,法官往往斟酌再三,唯恐侵害了被告人權;在一般案件中,除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必須具備法定羈押事由以及「羈押必要」,法官大多才會做出羈押的裁定。吳嫌違觸《刑法》傷害罪嫌疑重大應無疑義,但在是否具備羈押必要的檢驗環節,原裁定法官的看法與社會對司法的期待就產生明顯落差,兇嫌主動投案,面容長相透過全國媒體放送,就足認其無逃亡之虞,如此判斷確實有討論空間。
人民信任再打折扣因此在地檢署請檢察官針對原裁定之理由發動偵查,再次聲請羈押後,法院認為吳嫌在未主動投案前,有拒接警員電話及開門抗拒警方拘提等情事,裁定將其收押,雖然最終吳嫌仍被收押,但是如此峰迴路轉,人民又一點一滴地失去了對司法的信任。然而,我國《刑事訴訟法》除一般性羈押外,另有一種羈押稱為「預防性羈押」。即該法第101-1條規定,若有事實足以使法官認為被告有反覆再犯的可能,即使被告無串證或逃亡之虞,仍可羈押。就本案而言,吳姓兇嫌不滿被開單告發,竟情緒失控持刀瘋狂砍殺執勤警員,行兇過程全被監視器攝錄,吳嫌對穿著象徵國家公權力警察制服的警員,都已失控持刀砍殺,試問其交保期間,若一般民眾因故激怒他,今警員都被砍殺送醫,遑論未經訓練、手無寸鐵的民眾,將面對何種情況,實在無法想像。
司法人權促進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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