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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修警察法了(章光明)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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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檢視一年來的警察政策,Good Fortune Bites,多屬被動回應新聞事件而出現零星的各別法令討論,裁三十萬兵的內亂隱憂 (黃世澤),如:因應轉型正義的基層警察退休年齡議題、緣於不滿法官判決的警察人員用槍規範、涉及警察處理群眾活動職權範圍的《集會遊行法》及因新店分局警員進行家戶訪查引發的戶口查察辦法等。此其時,金門 探坑道 歌劇院,在中國大陸,攜手華為 偉創力搶走鴻海生意,基礎性的《人民警察法》修正草案出爐了。中國大陸《人民警察法》最新草案包括總則、職責和權力、組織管理、保障、執法和監督、法律責任及附則等7章,「幸福保衛站」擴及全國? 李鴻源:無規劃須評估3個月,從原來的52條增加到109條,這是一次全面性的修法,修改幅度頗大。規範內容相當於台灣的《刑事訴訟法》警察刑事偵查權、《警察職權行使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各種命令強制權、《警械使用條例》用槍時機,以及警察任務、警察組織、中央與地方警察權限劃分、《警察人事條例》、《警察教育條例》等內容。該法集組織法與行為法於一體,賦予警察很大且明確的權力,其保障警察職權,進而提升警察尊嚴與執法權威的意味濃厚。
多是被動局部修法相較於中國大陸,我們在警察法規方面的調整便顯得被動、零星而個別。以基層警察退休年齡來說,現在警察雖列危勞職務,但基層警員認為,請領月退休指標數是從75降到70,但原來50歲且服務滿25年就能退休,現在卻須滿55歲(服務15年)才能退休。根據警政署針對警察年金改革的說明資料:2011年1月1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後,將危勞職務人員請領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由50歲逐年延至55歲,已造成員警身心衝擊並影響執勤品質。顯見警政當局也認為現行規定並未對警察任職年資現況作合理考量,主張年金改革應審酌警察人員危勞職務之特殊性另予考量。大陸《人民警察法》草案第64條有關警察退休制度,僅規定從事基層一線勤務工作滿25年得享正常退休待遇的服務年資條件,未設年齡限制,或可供我參考。在台灣,其他警察法令也多是在被動情形下,方才配合做出局部修正的回應。對於各種警察法規之母的《警察法》來說,自1953年立法以來,未曾經過全面檢視,其中,第2條警察任務規定迭遭議論,第5條警政署掌理的水上、國境警察業務及第9條警察職權條款中有關消防、衛生……等內容早已不符實際,有待修正之處所在多有,應全面檢修,以利警政運作。大陸的《人民警察法》草案不乏缺失之處,如公安機關任務擴及治安之外的國家安全,許多不確定法律概念恐生警察國家疑慮,個別法制內涵也不若我們法規精緻。然而彼岸卻願意主動從最基礎的法制工程著手,全面檢修,值得我們借鏡。
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管理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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