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併復華 扁判10年定讞、併科罰金1億元

記者康仁俊/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今(20)日針對前總統陳水扁涉及的二次金改「元大併復華案」三審判決定讞,i6s藍寶石保護蓋恐落空,陳水扁遭判10年、褫奪公權8年,黑蟻群侵南投 民眾被逼逃家,併科罰金1億元,商圈設小基地台 將免申請許可,所得2億追繳沒收,男年做24次斷層 挨批浪費,至於陳水扁夫人吳淑珍因不具公務員身分,可以減輕其刑,吳淑珍依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新台幣8千萬元、褫奪公權7年。

判決書中指出,本案係民國89年間「金融機構合併法」及90年間「金融控股公司法」公布後,各金融機構、企業集團紛紛成立金控公司,檢察官以陳水扁、馬永成於民國90年至93年間,涉嫌收受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之賄賂新台幣共4億元,另陳水扁、吳淑珍於93、94年間,涉嫌收受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案賄賂2億1千萬元。

同時檢察官依陳水扁、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就上開重大犯罪所得及其他犯罪所得共同為洗錢行為,提起公訴,經第一審均判決無罪,檢察官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就上開5人均改判有罪(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5人不服原判決均提起第三審上訴。

最高法院今日判決書中指出,在元大併復華案中,陳水扁(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元。褫奪公權8年,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新台幣二億元應與吳淑珍連帶追繳沒收。)此部分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維持原判決)。

至於吳淑珍部分撤銷改判,並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減輕其刑後,論以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新台幣8千萬元,褫奪公權7年。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新台幣2億元應與陳水扁連帶追繳沒收。

至於國泰併世華案陳水扁、馬永成共同收受賄賂部分,以及陳水扁、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共同洗錢部分,最高法院則是判決撤銷發回高等法院。

關鍵字:

二次金改
元大
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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