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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 白領犯罪制裁不彰(韓書洛)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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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航空疑涉內線交易,陸汽車龍頭董座 違紀遭查,21日市場傳出「停飛」的消息,廢國旅卡 此時不為更待何時(易新福),股價於盤中跌停,神奇彩繪 撕裂人體,後因公司否認而打開跌停,苗栗縣庫空「劉政鴻玩過火」,但盤後民航局立即發布興航停飛的消息,台南市區多處積水 商家無奈豎閘門,打臉興航否認之說,蔡正元傳521閃婚馬尾妹,證交所決定「重」罰150萬元。本案可能涉及的是《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的內線交易罪,三星S4照片曝光 Home鍵說掰掰,所謂的「公司內部人」,在實際知悉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股票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而違反該條的刑責,則在同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繳犯罪所得就緩刑上開條文乍看之下似乎頗有一回事,實際上卻完全不是那麼一回事!多年來我國股票市場內線交易不斷,但每每被抓到卻大多是雷聲大雨點小,不是獲判無罪,就是繳回犯罪所得宣告緩刑,小老百姓散戶信心盡失,只能淪為待宰的「瘦羊」!
究其所以,《證交法》第157條之1有著太多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何謂「實際知悉」?何謂「重大影響」?何謂「消息明確」?由上開的構成要件如何勾稽出內線交易的「因果關係」?在在增加了內線交易的定罪難度,也間接的助長了白領犯罪的風潮!
為何白領犯罪這麼可惡?所謂「竊鉤者誅,竊國者侯」,有些人的犯罪是迫於生活環境的無奈、迫於所受教育的不足、迫於從小沒人疼愛而產生的反社會性人格,由於先天上已經不會給人什麼好感了,常常一被抓到就是「竊鉤者誅」; 但白領犯罪卻往往相反,通常是生活環境優渥、接受過高等教育薰陶、在健全家庭中成長也不致產生反社會性人格,因此,身處這種條件下卻還選擇犯罪,其可責性應該比一般窮人還要高,也因此對之的處罰應該更重!但司法實務顯然不是這麼想,繳回犯罪所得就能緩刑,置因家貧而「竊鉤者誅」者於何地?
前述證交所「重」罰興航150萬元!興航都已經營運不良至此了,還差那150萬?況且罰的還是「法人」,不是「犯罪者本人」。這就是白領犯罪的所謂「以本傷人」!為何?因為有錢人是不怕罰錢的,更何況太多迂迴的方法可以用了,重整、破產、人頭公司五鬼搬運等等不一而足。有錢人怕的只是有錢沒得花,坐牢就是個好方法,但依照目前內線交易的實務定罪比率,真正進去坐牢的人有多少?再對照投保中心代股東民事求償的績效,散戶恐怕只能期待白馬王子的出現來救亡圖存?
股票市場秩序崩解就此,《證交法》第157條之1,在涉及「公司內部人」的情況下,實應採「推定的因果關係」,由「公司內部人」就其非屬內線交易負舉證責任,考量舉證的公平性、證據距離之遠近及難易,應做此解釋。否則,內線交易的受害者範圍廣大,若再僵化適用法律導致白領犯罪之橫行,不只是讓廣大散戶投資人受損,更使股票交易市場秩序崩解,降低外資投入意願,進而影響整體經濟局勢,值得思考。
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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