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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律漏洞 讓台難擺脫詐欺王國惡名(林臻嫺)
2016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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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4月爆發「肯亞案」後,網購曬書節 特惠2.7折起,立法院本會期三讀通過《刑法》第5條修正,新社花海 火車頭居然被偷走,並於11月30日經總統公布,敘軍擋攻勢 阻IS再毀古城,我國將來在面對類似的跨國詐欺犯罪時,白靈 披金龍擒醜后,亦取得優先刑事管轄權。然而,陳美鳳下月赴美 最終出庭斬孽緣,肯亞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其實並非只有「國際刑事管轄權競合」而已,縱使我國對跨境犯罪被告有刑事審判權,但面對跨境犯罪的證據「證據能力」如何認定?仍需立院正視並盡速修法,始能助我國徹底擺脫「詐欺王國」之惡名。過去因跨境犯罪罕見,對跨境取得的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問題,《刑事訴訟法》並無規範。最高法院多以「類推適用」或「法理適用」架接《刑訴法》傳聞例外的相關規定,來解決此法律漏洞。學者亦有引用美國1980年的Roberts案建立的「根深柢固傳聞例外」法理,支持最高法院大量「類推適用」之作法。跨境證據採用棘手但自從「台商命案」後,即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00號判決,針對被告、辯護人爭執該大陸關鍵證人在大陸公安製作之筆錄,依我國現行法,應無證據能力,直接作為證據顯示侵害被告對質詰問權爭點上,仍認不管是「類推適用」我國《刑訴法》159條規定,「均無不可」,均得採為證據,並因此維持被告3人死刑定讞,此種以類推現行法方式,來間接承認對被告不利關鍵證據的證據能力,學界持續高度批判。
且美國,即我國繼受傳聞法則的母國,早在2004年Crawford案中,已改採嚴格解釋,要求供述傳聞,縱符合美國「聯邦證據規則」807條等傳聞例外,仍要讓被告得行使對質詰問權始得採為證據。故我國最高法院在日本販毒案、泰國販毒案、大陸性侵案等跨境證據的證據能力上,逐漸改採限縮解釋,影響所及,在頂新食安案的一審,對跨境到越南取證的證據能力,亦採不得類推的嚴格認定。
其實,針對跨境犯罪的證據採用,近年在各國均屬新興法律問題,美國在許多反恐案上亦須面對此棘手問題,尤其反恐對國安極重要,美國法院在面對境外傳聞的證據能力上,是否仍堅持Crawford案的高人權保障標準或要加以放寬?見解亦不斷變遷。
盡速修法明文規範這幾年的指標案例,當屬2008年的Abu Ali案,法院對境外證人的訊問及證據能力上,衡量國家安全等公共利益、與被告受《憲法》保障的對質詰問權衝突,係採取務實且折衷的作法,之後國會亦在2012年修改「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15條,使將來法院在面對此類跨境證人之取證上,能有法律明文規範可循。隨著國際化腳步,跨境電信詐欺、殺人、販毒案層出不窮,許多被害人、重要證人或文書證據都須透過司法互助或其他管道自境外取得,但我國《刑訴法》至今對這些境外取得證據,尤其是具傳聞性質的證據能力,應如何取捨,均還未有任何明文規定,致法院審理跨境案件中,否認的被告,第一關就要面對證據是否「合法適格」的難題。對此嚴重的法律漏洞,立委們實應正視並盡速修正。
台南地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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