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大法官再任無違憲問題(李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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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大法官再任無違憲問題(李劍非)

2016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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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目前總統考慮的大法官人選中,全球GDP用美元計 今年將陷負成長,包括曾於2003年至2011年間擔任大法官之許宗力教授,勞工萬人反低薪 機師記者帶頭走,或有認為,陶喆被「護國神麥」捅成糗王 大叔油頭擋訊號啦,許宗力教授如果此次回鍋擔任司法院院長兼任大法官,里長兼志工 送餐宅急便,將可能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司法院大法官任期8年,【壹週刊】另類涼帖!暗室裡的器官移植,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之規定。此問題其實可以細分為3種不同之情形:曾任大法官者得否回任大法官、曾任大法官者得否回任兼任正副院長之大法官、曾任正副院長之大法官,得否回任正副院長大法官。吾人實值得深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是/應否對於三種情形完全禁止。毋須擴張解釋憲法雖然任期限制恆有節制權力之考量,惟對於大法官任期制度設計,並不具備必然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即為終身職,法官(包括大法官)制度上如無任期限制,其實反更合於《憲法》就司法獨立性保障之要求,我國《憲法》第81條「法官為終身職」之規定,其意旨即在於此。是故考量大法官亦為法官,並非政治職員,且基於審判獨立之要求,雖《憲法增修條文》有任期限制並限制連任,惟於再任之情形下並未明文禁止,立憲者應無限制再任之原意存在。
除司法院長外,《憲法》規定總統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次;行政院長與考試院長無任期、亦無連任限制;立法院長任期4年,得連任,無次數限制;監察院長隨監察委員6年任期,未明文限制連任。除總統明文規定僅得連任1次外,其他機關院長皆無連任之限制,相較之下,司法院長「不得連任」堪稱最嚴格,其理由與必要性已難以理解,解釋《增修條文》禁止連任之規定自無理由擴張解釋為擴及「禁止再任」之情形。
無權力失控之風險如認為《增修條文》或係視司法院長為政治行政職,非單純法官,而有節制權力之必要,且《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但書更特別明揭「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則重點應視再任之大法官是否係「再任司法院正副院長」,方有是否受到《憲法》禁止連任規定限制之問題。由此觀之,只需解釋《憲法》限制「曾任正副院長之大法官回任正副院長」,即能符合對於司法院正副院長權力節制之期待。而曾任大法官再任正副院長大法官,並無「政治」權力失控之風險,實無理由為《憲法》所禁止。
律師、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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