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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平權少哪幾步(林青弘)
201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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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平權無論法律何時通過,日系女裝 出清2折起,蔡政府勢難滿足挺同者,《人間衛視》主持騙5億 受害人求重判,也不能討好反同者。各政黨對於人權的進步立法,十六字政策方向 政院4條件開放美牛,期待社會成本不要白白浪費。撇開宗教信仰的偏見與歧視,對於同婚平權,還有好多步要走,這不是最後一哩路,而是同婚社會化的第一步。伴侶婚姻都可選擇一、《民法》異婚體制難能一體適用:《民法》自「一夫一妻多妾」演變成為「一夫一妻」,結構上還是異婚體制,從未思考同婚結構。伴隨「一夫一妻」才能衍生子女與父母的法律關係,同婚不能適用只能準用,「夫夫」或「妻妻」確實解構「一夫一妻」制,不能忽視。
立委尤美女版《民法》修正草案排除第1063條之適用,「認領」、「準正」不能直接適用於同婚結構,另由人工生殖、代理孕母等法制規範。「夫妻」稱謂在平等適用下,男男婚、女女婚將有「夫妻」之法條名稱的適用荒謬。
二、同婚尚未融入社會結構:1980年代後出生的年輕人,對於同婚平權的力挺支持,民調都有7成以上的高度贊成,但對於同婚平權的支持率,在50歲以上快速下跌,同婚平權存有世代間的差異,不容小覷。社會一般通常觀念,是否能接受同婚繼父、繼母與同性配偶共同養育無血緣、無共同收養關係的婚前子女?雙性戀者與異性所生養子女,能否在同婚體制下的家庭健全成長?尚需體察社會一般通念的觀感。
三、同婚體制需要社會化與選擇權:如果只是同居、伴侶,那是兩人關係,如果是婚姻關係,無論同婚或異婚,都是一群人的多數關係。同婚法制化以後,當配偶的外祖父母過世時,訃聞上要如何稱呼外孫、外孫女的同性配偶?配偶的父母親過世時,兒子捧斗,兒子的同性配偶在旁撐傘,社會習俗可以接受與認同嗎?
不想踏入婚姻體制的同志,能不能享有伴侶選擇權,異性戀者是否也能享有?伴侶、婚姻都可自由選擇,這是不是平權法制化的可思考方向?
無妥協難融入社會力挺同婚者,主流意見已被「專法歧視」等論點綁架,試問婚姻平權的路能否順利?婚姻體制的建構,向來就是異性為主、繁殖生育為原則,例外以推定婚生、收養為輔。「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平等原則,適用於婚姻平權,是否更應該關注同性婚姻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不是主流倫常的重大差別?沒有任何折衷妥協,不能融入社會,同婚平權的路程還很長遠。
自由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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