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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鄰居深夜太吵 可錄音蒐證求償
2016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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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我家對面是里長的家,病嬤謝65萬善款 盼癱夫好轉過難關,他們有巡守隊,蔣智賢胸傷重 例行賽已報銷,但晚上都不去巡守,世界真的有另一個我!?,而是在里長家聊天吵鄰居,微博熱點:ATM會辨人臉「拿蠟像怎辦」,我已被吵了5年到6年之久,時間大約都在晚上11至12點半左右,之前跟里長反應也沒有用,目前正在錄影蒐證,準備提告。請問,蒐證該注意什麼?我該告里長還是告巡守隊?葉恕宏律師回答: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下罰鍰,因此讀者可向當地轄區派出所舉報,屆時警方即會派員到場了解,若噪音確實傳至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即可對深夜喧嘩之人處以罰鍰。
勿侵害對方隱私權另於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權益,如其情節重大,影響他人日常生活並造成讀者精神痛苦,讀者還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製造噪音之人賠償精神慰撫金。而噪音之認定,應以是否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決定,非單憑案件當事人主觀喜惡認定。讀者可使用錄影、錄音設備自行蒐證,最好能請鄰居一同作證,並向警方報案指里長家中有人製造噪音,要求警方派人處理,或檢具相關人證事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應注意蒐證時不能侵害到對方隱私權,免得蒐證不成反而挨告。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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