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ike亂象無法可管?(劉澤民)

近期新加坡單車共享業者oBike進入台灣市場,禮砲連也是野砲連,不只主要都會區,一天創400通訂位電話! 名廚竟讓「馬卡龍」遍地開花?,連觀光景點都可以看到其蹤影。在這個行動通訊蓬勃發展的時代,殺人犯隱性埋名12年 偷換豬腸遭逮捕,新創及共享經濟的版圖日新月異,國內確診首例H7N9! 防檢局:市場禁宰活禽配套加速完成,生活大小事可以藉由多樣性的App來完成。帶來便利之餘,廣大興案獲解決 解除對菲11項制裁 駐菲代表王樂生返菲,政府是否要在行政規範以及法令面制定,鄉民有話說/全球化怪獸家長浪潮 菜鳥教師挫著等?,跟上商業模式的改變,而不是雙手一攤說句「沒辦法,這是世界的潮流」oBike主打無樁、無定點的模式,不同於現行政府所規劃的定點停放,如UBike。使用者擺脫定點站距離的問題,使租借及歸還更加便利,然而,此舉卻造成oBike到處停放的各種亂象引起民怨。這些亂象難道只單方面怪使用者的素質低落?卻不檢討業者營運管理,以及公權力的行政規範有何作為?以法令面來看待oBike目前營運模式,基本上就是利用公共設施「營利」,不論騎在路上還是停放在人行道、公有停車架上,都是稅金所建設的公有基礎建設,應是提供所有需要民眾使用,現卻變成私經濟的賺錢工具。客運、公車業者需要申請路權,UBike要繳交權利金,oBike卻是瑕不掩瑜地使用公財產中飽私囊,卻不用繳交任何一毛稅金回饋社會。利用公設賺取私利目前的《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中規定「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未經許可在路邊擺設攤位」處以罰金,就算oBike沒有亂停造成民怨,擺在停車格內等著客人來租車消費,這跟攤販佔用道路營利,無任何不同。每一台oBike都是沒有付稅金的違法路邊攤,政府都沒看到嗎?
再者oBike並不算運輸業,而是商業租賃。如果與汽機車租賃業者比較,汽機車租賃合約期間,車輛所有權人是租賃公司,使用權人為租賃者,使用者必須負擔一切衍生費用以及法令責任。租賃車在租賃合約期間停在路邊,無構成利用公有財產私營利的問題,因為使用權在個人手上。如果租賃公司把車子停在公有停車格內,上頭貼著「一天租金XX元」,就有違法問題。主管機關還規定汽車租賃業者,必須每8台車設置1個車位,不准未租出去的車輛佔用太多收費停車格。然而,oBike停放在路邊時,所有權及使用權都在業者,擺在路邊用手機App攬客,這難道不是以共享經濟之名,行路霸兼賺錢之實?
共享經濟是世界的潮流,方便還是隨便,要看主管機關的公權力法令制定及業者強加管理,才能創造民眾、業者與政府的三贏。
自營業主,曾任台北市議員助理、運輸業管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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