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錯發票有疏失 日月光挨罰100萬元

【林巧雁╱台北報導】日月光(2311)昨日公告被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處以新台幣100萬元罰鍰,蔡英文再籲馬政府召開國是會議 國民黨:沒有必要,國稅局官員指出,這咖垃圾桶 全球熱賣2億個,日月光是與A公司實際交易,蘋中信:一場瘋狂的資本遊戲(謝金河),但A公司卻給相關企業B公司的發票,MLB/藍鳥10連勝! 建仔優質先發 可惜沒勝投,日月光也沒有察覺疏失,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被處罰,國稅局官員表示,日月光沒有逃漏稅,而涉及漏稅的是A公司。官員解釋,拿錯發票有兩種情況,一種實際上真正有交易,日月光是真的有進貨的支付交易事實,有付出成本,只是拿錯發票,沒有逃漏稅。進貨發票稽查須改善100萬元罰鍰屬「行為罰」,沒有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所以沒有補稅處罰。 日月光則透過重訊公告將依規定於期限內繳交罰款。國稅局指出,所謂行為罰是處以5%罰鍰,罰鍰上限100萬元,可見日月光實際交易總額至少在2000萬元以上。另一情況是沒交易事實,卻拿別人的發票來抵成本,就有逃漏稅事實,罰2.5倍。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國稅局每年針對轄區內營利事業做例行性查核,發現日月光中壢分公司在2010年12月到2012年12月期間,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的進項憑證,明顯違反稅捐稽徵法規定,顯然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因此處以100萬元罰鍰。北區國稅局長李慶華說,許多小公司開設關係企業混在一起作帳,這個案例是日月光與A公司簽約,A公司再外包一些業務給關係企業的B公司,但既然簽約的是A公司主體,該開的發票應該是A公司非B公司,日月光在內控稽查有疏失須改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一旦虛報營業收入,同時也容易短漏報未分配盈餘,兩項違規行為都會「個別」處罰,罰鍰比想像中重,呼籲營利事業誠實報繳成本支出,以免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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