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中信:「開放資料」不該光說不練(劉靜怡)

日前行政院辦理網路研習嘗試「換腦」,年前趕工壓力大 4招放鬆法,指出「開放資料」(Open Data)的重點「不是技術,AK猴年缺正桃花 乖乖攢錢更實在,而是心態」,田弘茂函電海協會 122字未提「九二共識」,此一認知時猶未晚,同事們都驚呆了,辦公室團購請小心! ,但若認真檢視近來中央到地方政府的言行,C羅沖涼胯下 遊艇竄基情,台灣在開放資料的最大落後癥結,恐是心口不一的「光說不練」。和「開放資料」關係密切的《政府資訊公開法》(資公法),本即規定「主動公開」和「被動公開」兩種開放資料的路徑,而且以「公開為原則」。除在嚴格解釋適用後合乎第18條第1項所規定的九款例外不公開正當事由外,無論人民申請任何政府資訊,均應公開或提供。其次,《資公法》第7條規定十種「應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類型,則是指政府機關不待人民請求即應「適時並主動公布」的「強制公開」政府資訊。換言之,針對任何適格個人提出取得和複製任何政府資訊之正當要求,政府機關不得任意拒絕,其目的不僅在於追求公開政府,更在於確保人民擁有充分的資訊,以便監督政府,甚至據以進行各種協作和加值,生產新知來改善治理效能和提升社會創新。看新聞不加蘋果粉絲團對嗎?!以《資公法》基本常識來檢視目前政府的開放資料作為,不難發現政府網站近用友善度不高的普遍現象,固然是亟待改進的技術問題,各機關對於《資公法》的認知和適用錯誤百出,甚至違法操弄政府先天上的資訊優勢,也是開放資料的技術障礙。如台大醫院最近針對《資公法》適用範圍的解釋,居然是認定凡《資公法》施行前之資訊,即不在公開之列,明顯違反法務部對《資公法》的解釋。同時,目前也不乏中央和地方機關犯連《資公法》要求主動公開的資訊,都未能在網站上主動提供的「違法」錯誤。如衛福部針對應主動公開的「研究報告」,居然選擇性地不公開某些特定研究報告,經筆者申請,竟也只願供「摘要」搪塞,皆屬令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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