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民主與反民主性格(林臻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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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民主與反民主性格(林臻嫺)

2016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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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連串事件,張梓軒飆142公里 要當郭董第2,廢死與反廢死力量衝撞,拾金不昧拒回報 超商找人找到學校,雖帶來對話契機,火車撞死6小牛 完蛋了 台鐵將求償 飼主哭沒錢賠,但也讓社會動盪不安,施密特:未讓Google早點做社交 是我最大錯誤,雖然新政府上台,長榮冒險飛 機師工會:罔顧飛安,但將「引進國民參與審判」當作司法改革良方解藥的根本方向未見變化,僅是在陪審或參審制度中,進行抉擇。此雖屬立法政策之價值選擇,但此問題除涉及「民眾對於司法信任的滿意度」,尚有許多艱難問題值得深入思考與對話。尤其,鄰國日本裁判員制度之實施發展,尤值關注。裁判員制度偏向參審,在一審程序中,讓6位素人國民與3位職業法官共同參與重罪審判,並從事實認定到最後量刑,都一起做出判斷,即與美式陪審制中,素人國民僅參與前段事實認定工作,後階段之量刑則單獨由職業法官接手進行,有所不同。社會情勢改變量刑當初日本明訂於《裁判員法》第6條第1項的精神,即強調不管在事實判斷及量刑,都必須要融入國民的視點與感情。也意謂著,過去職業法官用以判斷量刑的標準,已不能為多數民意所認同,而有必要透過國民一起參與審判來改變,但為了預防裁判員審判恣意量刑,日本最高裁亦隨之開發出一套量刑檢索系統,作為裁判員裁判中量刑傾向之基準,以資因應。
然在重大案件層出不窮的日本,在裁判員自2009年5月21日開始實施已近7年後,不少媒體開始擔憂被裁判員裁判判處死刑之人數已快增加至戰前的水準,亦有媒體、學者詳細比較最高裁判所就幾類重大案件中,比較職業法官與裁判員裁判的量刑,認為後者有嚴罰重刑化的傾向,並提出警語。
此應與日本東京高等裁判所在最近,一連撤銷了3件一審裁判員判處死刑的案件,而最高裁判所亦予以維持有關。而其中,最受社會矚目的當屬「松戶事件」(又稱千葉女大生殺害事件),被告先後強盜、性侵8名女性,並將最後1位女大生殺害並焚屍,一審遭裁判員裁判判處死刑,二審職業法官審理後將原審廢棄,認為該名被告所殺害者,僅為1人,且並未預謀,不應判處死刑,並自為改判無期徒刑,三審亦予以維持後定讞(日本最高裁第一小法廷,2015年2月3日,平成25(あ)第1729号)。
被害女大生的父母聽聞判決後聲淚俱下,支持者均甚為憤怒,認為該被告罪刑重大,且一審裁判員裁判有融入國民視點與感情,予以判死,應該尊重,二審職業法官憑什麼不尊重國民感情,逕行撤銷改判,那當初引進裁判員裁判,究竟有何意義?甚有激進者,主張二、三審亦應引進裁判員制度,此案件持續動盪日本社會,也掀起裁判員制度背後的困境。
在死刑案件之外,一起年輕夫妻「虐死幼女」的案件,一審裁判員認定被告夫妻並非故意殺女,而是過失致死,但卻判比檢察官依照最高裁的量刑基準後具體求處的10年徒刑還重,而量處了近乎故意殺人罪的15年刑度,判決理由以「有鑑於最近為防止虐待兒童的法改正已高度要求要尊重兒童生命的社會情勢,本件復係屬行為責任重大的兒童虐待事件,故只有科處嚴罰始能適合現今的法改正及社會情勢」。二審法院認為原審量刑並無重大瑕疵違誤,而予以維持。但此案卻引起撻伐,認為裁判員裁判違反量刑公平原則,即依照過去量刑基準,其他類似案件,大概就是檢察官具體求刑的10年,何以此一個案要被判處15年重刑。
故上訴三審後,最高裁判所「罕見」地廢棄一、二審判決,自為量刑,改判為10年及8年(日本最高裁第一小法廷,2014年7月24日,平成25年(あ)第689号)。日本的最高裁在主要判決理由中,指出縱使是裁判員裁判,也應該保持與其他裁判結果的公平性,即強調,不管在有沒有裁判員參與的案件中,刑事案件的量刑原則仍是「被告行為責任」及「同種事例的公平性」,(而不是「法改正」及「社會情勢」),並未改變。該庭白木勇裁判官所寫的「補足意見」更暗批一審裁判員制度的審判長(即職業法官),未向參與的裁判員好好地闡述量刑檢索系統所得出之量刑傾向的拘束力,甚至露骨地說一審裁判員裁判中就「法改正及社會情勢」的量刑理由說明,只不過是一種「裸的」社會常識,並非「健全的」社會常識(良識),故應予否定。但沒有明說的是,到底所謂「裸的」與「健全的」社會常識間的差別,究竟是什麼?標準是由誰來決定?
藉此反思裁判員制對此判決,認同聲音不少,有認為將傷害致死罪的行為可罰性提高到比擬殺人罪來處斷,正是坐實嚴罰化的指摘,無怪乎最高裁必須以如此異例的手段加以廢棄,實有其不得已的苦衷。當然,反對的聲浪亦不小,有學者在接受《朝日新聞》朝刊受訪時:「如果一審職業裁判官在裁判員評議時仍要強調量刑傾向,將使裁判員自由表示意見變得很困難。」其他媒體亦指出,如此將使裁判員在量刑程序中,只能成為職業法官的橡皮圖章,將使投入了大量資本及社會資源進行的裁判員制度,逐漸流於「形骸化」……總之,此判決亦讓日本社會有機會更深一層地檢視裁判員制度,引進參考「民主主義」多數決原則的裁判員制度,是否真能解決司法權與生俱來帶有的「反民主」、「抵抗多數、維護少數」等基本權利的最重要觀點。對於尚未終局決定要走向參審或陪審的我國,除了「民眾滿意度」外,有關司法權的「民主」與「反民主」性格應如何調處,恐應有更深沉的思考。
台南地院法官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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