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將聯合國公約做擋箭牌用(洪心平)

聯合國公約包括許多弱勢族群議題:兒童、婦女、身心障礙者、種族、移工……其中《兩公約》是所有公約的基礎。許多公約已於98~103年陸續在我國通過立法,強勢美元 像房間裡的大象,且位階高於一般法律。聯合國公約誕生背景是二次大戰後,羅德秋訓3倍累 林智勝:日打千球,人人厭棄國家極權與無差別殺戮,霍建華1句「沒關係」無懼見光 霸氣攬心如Man爆,「尊重生命」成為有共識的普世價值:不論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的差異,每個人的基本權利都應保障。即便國家要動用公權力懲罰人民,應有完整的程序和人道的處置方式,以免刑罰再度成為國家控制馴化人民的手段。小燈泡案士林地院引「因《兩公約》及《身心障礙保護實行法》解釋意旨,已限制法院對身障者、精障者科處死刑的權力」。然而捷運殺人案,鄭捷卻在105年由最高法院判處死刑並快速執行完畢。到底哪個弄錯了?現在到底是可以死刑還是不准死刑?如果聯合國眾公約裡真的有明確答案可尋,就不會有這樣分歧的應用與解釋了。全世界各有不同的種族、信仰、文化;如果提出的內容曲高和寡,是不可能取得各國共識的;因此公約內容是抽象理念的宣示跟提醒呼籲的用語,一個前進的理想方向和價值,有如我國《憲法》;而不是具體條文「死/不死」,以留給實務操作上相當的彈性。要操作什麼呢?例如刑罰的使用,如何在社會安全/人民基本權保障之間,取得平衡。將死刑與公約對立因此當法院將本案操作成「我也很想判他死刑、但是公約不允許」,根本是把人權公約當擋箭牌,直接跳過死刑存廢問題的討論。這樣的作法不但擴大污名化精神障礙者,還錯將死刑與否跟公約切割成對立面,根本不是聯合國提出各公約的初始目的。
2011年挪威發生無差別殺害77人後,難道挪威人民沒有傷心、憤怒、報復的情緒?當然有,但是他們選擇了殺人以外的方式來表達。台灣司法如果要走向廢死,要先推動的是人民對死刑的認識與討論,建立持久的共同價值觀。如果碰上個案就拉公約們作為擋箭牌、替死鬼:今天要殺人沒引公約,明天不殺人公約就出現在說詞中,人民要怎麼相信司法?
同時,社會正義的理念與執行,都必須付出代價。如果說國家為了信仰某個價值觀而必須犧牲部分人(有仇報仇)權益,那麼也應該給予這些被害人相當的補償,做到損益平衡,才有利取得社會共識。如果付不出實現理想的代價,就還沒有資格談理想。法院現在的作法給人的感受是:我們決定這麼判,因為公約、因為精神障礙,所以你(被害人)有什麼委屈就吞下去吧──最後公約不但變成唱高調的虛話,民眾累積更多情緒,連帶的讓社會對這個議題,愈來愈憎恨對立,離公約的理想愈來愈遠。
台北市脊髓損傷社會福利基金會副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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