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ike申請費900元是押金或吸金(邱柏青)

oBike無樁共享自行車,潘武雄夯中職8千轟 鄭鎧文姑姑來加油 獻陽春砲,除了將停車空間之成本外部化,川普撂4女 掀小柯夫妻醜事,大量佔據公共停放機腳踏車空間惹議外,賽格威「好玩」小米火速買下,經7月11日蘋果即時報導《押金制遭批吸金4.5億》,贊成:可增世界觀 反對:加劇M型化,oBike總經理王妍婷回應,沙巴西亞連勝 A-Rod第10轟,該筆押金在會計科目是暫款,曼尼高雄初登場 陳菊觀戰:把臺灣棒球魂找回來,錢都在中國信託銀行的帳戶進行託管,從未進入公司帳戶。押金均交易至香港然實際上oBike的押金究竟哪去了?筆者實地在台北市操作,於7月14日登錄後,所連結之信用卡隨即扣款900元,然信用卡帳單上消費國家為HK(香港),並再扣取國際交易手續費14元,可知實際上押金均已交易至香港,與oBike稱錢都在中國信託銀行進行託管,完全不符。
再看到oBike網站FAQ問答中「押金加值與退還」中敘述:首次退還押金免費。已成功申請退還的用戶,如再申請退還押金,將會收取手續費,於退還時從押金金額中扣除。如此筆費用定性為押金,oBike要以何名目扣取「手續費」,此為其一。
又第一次退押金不收取手續費,以oBike並未同Ubike限制不得15分鐘同一站還車的相關規定,oBike使用者限時前隨即換車,根本無須負擔費用,甚者筆者於半個月的操作屢屢使用超過15分鐘,均未被索取任何費用(每15分鐘2元),如此,以使用者心態,很難想像其會貿然的申請退還押金900元。
依《銀行法》第5條之1規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第29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違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適法性應變仍太慢oBike如此吸收押金900元形同《銀行法》收受存款之行為,其又非銀行提列準備金控管退還款,鑑於中國共享單車業者倒閉、或撤資之逐漸泡沫化趨勢,致押金無法退回的情況,使消費者權益受損。主管機關金管會對於oBike押金均交易至國外之情形竟無表示任何是否違反《銀行法》之意見,是官員無人騎oBike經驗,還是只是冷眼旁觀其他主管機關頭痛就好?金管會對於金融創新科技日新月異型態之適法性應變仍然太慢,吸金所涉問題影響層面甚廣,主管機關應即時注意,亡羊補牢。
律師、曾任金融業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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