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勞工資遣費 離職30日內發放

讀者華先生問:原與公司簽訂研發主管約,陳庭妮摸古董雜誌感受1871 《Harper’s BAZAAR》150周年展,但公司因經營政策,營區維安 退輔會將設保全公司,將我調成非主管的業務部當應用工程師,軍宅案重創選情 藍委叫苦,我告知若不依勞動契約將寄發存證信函,僱主以為我要提告,請公司警衛將我送出公司,就是把我革職的意思。現在勞工局調解失敗,我希望拿到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主管職工作證明,請問該怎麼辦?毛鈺棻律師答:關於資遣費部分,僱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勞工資遣費,若讀者的僱主不願給付資遣費,讀者可依《勞基法》提起民事訴訟向僱主請求。此外,依《勞基法》規定,在同一僱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應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則以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最強動新聞看這裡僱主不得拒發證明而依《勞基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僱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若僱主拒絕不發給,主管機關得對僱主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因此,勞工如遇到僱主拒絕提供,可依前述規定直接向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請求協助處理。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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