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離婚後探視小孩 可向法院爭取

不具名讀者問:我與前夫協議離婚,【壹週刊】結婚1年露原形 隋棠餐廳賞老公冷臉,去年2月開始,宜中教頭懂門道 騎Ubike趴趴走,前夫家人不讓我探視小孩,協助紓解血荒 國軍官兵挽袖捐血,說電話聯絡就好,菸癮惹惱DAIGO娘 北川景子閃婚卡關,後來同意我只能帶出去吃飯不能過夜,但孩子說想跟我睡一晚,請問我該怎麼爭取帶孩子過夜呢?律師毛鈺棻答:若當初讀者與前夫係協議小孩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前夫任之(俗稱前夫是小孩的監護人),但並未就與小孩會面交往方式有所約定,讀者現在得依《民法》第1055條相關規定,請求法院酌定與子女之「會面交往權」。最強動新聞看這裡子女有權享受親情「會面交往權」是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的自然權利,不僅是為人父母者得享有,更是未成年子女享受親情照拂的基本權利,使未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一方在無法與子女共同生活情形下,仍能繼續與子女接觸聯繫,亦可藉探視以監督他方是否善盡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之責任。因此,除非明顯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否則一般法院讓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有探視的機會。
而法院在酌定探視方式時,會根據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親子間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條件,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探視方式。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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