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國定假日休假 僱主仍需給薪

新北林麗玲問:我在某公司擔任清潔人員,負利率無助經濟 《FT》:全球步流動性陷阱,每天工作8小時,聖誕夯/濃濃過節氣氛四溢 手中的咖啡杯就有端倪…,周休2日,炎亞綸蠍男新年衝刺偏財運 先求人和卡要緊,時薪150元。請問我是否適用《勞基法》,昔日造反? 如今郝龍斌公開力挺美牛 ,於國定假日休假,精誠攻行動支付 爭推加值服務,僱主應照給薪資,空氣好髒 皮膚搔癢患者增,假日出勤,無可取代/不變的致命吸引  馬甲也能進行「造山運動」,則工資加倍?但公司主張「國定假日本來就不是約定出勤日」,所以給假不給薪,是否合理?甚麼是「約定出勤日」?看新聞不加蘋果粉絲團對嗎?!律師邱羽凡答:《勞基法》明文「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因此我國所有勞工都受到《勞基法》的保護,只有經勞動部公告排除適用之行業或工作者,才可例外無法適用。同法第36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亦即國定假日期間原則上禁止勞工工作,勞工在國定假日期間自無出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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