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撤告訴僅有形式意義(吳景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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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撤告訴僅有形式意義(吳景欽)

2016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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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太陽花學運人士在2014年衝入行政院之行為,衛局竟放大假 遊客通報找嘸人,行政院以此非僅是單純的法律事件,凱蒂佩芮 女粉嗨蹭奶,致基於和諧原則,陳珮騏懶理「臭x」 過去式暗插楊琪,對126名被告撤回告訴。只是如此的動作,海外刷卡現金回饋拼3%,於此案的實質影響並不大。僅有政治宣示意味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裸妝當道 清新妝容 2款示範,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告訴者,「順哥」出身將門 混跡美國黑幫,法官須為不受理判決,焦點評論:無可救藥的馬英九(施正鋒),至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因告訴非屬訴追要件,即便撤回告訴,亦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故就檢察官起訴太陽花學運者的眾多罪名中,屬告訴乃論者,僅有《刑法》第306條法定刑為1年以下的侵入住宅罪及第354條法定刑為2年以下的毀損物品罪。
只是侵入住宅罪所保護的法益,乃為個人居住安全與隱私的自由,國家能否主張此種權利,就會產生相當大的疑問。況且,禁止未經許可侵入國家機關的目的,實在確保公務員免於恐懼致能公正客觀的行使職務,與侵入住宅罪在保護的個人居住自由,實屬南轅北轍的不同面向,這也是為何在《刑法》中,將公機關稱為公署,以與住宅有所區隔的原因。所以,除非將侵入國家機關的行為入罪化,以填補治罪漏洞,否則,硬將公機關納入侵入住宅罪的保護對象,就有違類推禁止的《刑法》原則。故基於罪刑法定,侵入行政院根本是不罰的行為,何有撤不撤告訴的問題存在?
此外,就進入行政院所可能出現的毀損結果,由於對象乃用於公務之物,基於法條競合,就必須依據《刑法》第138條,非屬告訴乃論且法定刑在5年以下的毀損公物罪。故行政院就算撤回《刑法》第354條的告訴,也不具有任何的作用。更值注意的是,由於檢方所起訴的罪名,尚包括聚眾妨害公務之類的重罪,類如侵入住宅、毀損等輕罪,肯定也會被此較重的罪名所吸收。故行政院的撤告行為,於法律適用上的影響,實顯得相當微小,甚至可被完全忽略,致僅具有政治宣示的意味。
美國獨立的推手潘恩,在其所著的《常識》一書中強調,即便是最好的政府也是必要之惡,最壞的政府更是讓人無法忍受之惡,人民當然有權抵抗。只是潘恩的主張是立基於天賦人權的想法,若加以實踐,往往得衝撞現有的法制,致暴露出理想與現實的矛盾。
判斷不公又是難題也因此,對於太陽花學運所衍生的諸多刑事案件,該關注的焦點,或許是面對一個不正法律,人民在起身反抗而觸犯《刑法》時,司法者是否願意超脫實證法,而以公民不服從或和平抵抗權的理由,來阻卻不法。只是法官如何來判斷一個法律或制度是屬不公、不義,卻又是個難題。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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