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不能干預大學退學(許育典)

據報載,有這些生理症狀沒什麼不好啦!,大學「退學」、「開除學籍」將成歷史名詞,《蘋果數》台物價 第54貴,因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提出《大學法》第28條修正草案,歐布萊恩罰球救命 台啤當老3,主張「退學」、「開除學籍」等規定不再列入大學學則。這項立委提案已於幾天前院會通過付委,沒敵手 安倍自動連任首相,如果完成修法,胯下之魯不計較 邀艾佛森當教練,「退學」、「開除學籍」等將不再列入各大學學則。問題是,立法者可以透過修法,在《大學法》中廢除退學制度,而干預大學退學嗎?看新聞不加蘋果粉絲團對嗎?!學術自治應獲保障首先,立法者搬出釋字第684號解釋,指出台師大受此影響,而認為「雙二一退學制度」可能影響學生受教權,3年前首開先例,廢除退學制度;但目前包括台大、政大、清大、交大等仍有退學制度。立法者表示,假如一位學生在台大、政大、清大、交大第一學期有2分之1的學分不及格,之後轉學至台師大或其他無退學規定的學校就讀,就不會被退學,可見退學制度並無實益。
在此,立法者並未正確理解釋字第684號解釋,本號解釋的重點在於:「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這讓每個大學生在大學一旦權利受侵害,都可以向法院提起救濟,完全突破了特別權力關係。然而,有些大學為了避免學生的纏訟,直接廢除了退學制度,基於大學自治的保障,國家只能尊重其自治。但如果有些大學為了提升學術品質而維持退學制度,只要這些大學訂定正當程序的相關救濟規定,大學的退學制度應該符合學術自由下大學自治的保障內涵。這裡退學制度的確具有實益,也就是提升大學的學術品質,而非立法只單純評估的效率實益。
其次,立法者表示,《大學法》第26條已規定學生修業年限,只要學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畢業即可,不應另訂退學規定,因此提案刪除「退學」列入學則規定。問題是,學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畢業,當然可以是一個大學對學生品質的要求,因此台師大可以自行廢除退學制度,但這是台師大基於大學自治所主動訂定。但是,其他大學也可以基於大學自治而自訂退學標準,只要其目的在於提升學術品質,而且符合比例原則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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