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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中信:虐貓事件凸顯的兩大荒謬(呂秋遠)
2016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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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人陳皓揚在2015年的最後一天,日職/陽岱鋼立大功 許銘傑吞敗投,坦承將流浪貓大橘子虐死,修杰楷打臉JR半馬亂消費 也太小題大作惹,當時台灣大學校方表示,《LEZS》/葛仲珊Miss Ko人生要玩得開心Just do you,將啟動輔導機制,還因為網友諸多撻伐,因此認為「他受到驚嚇」需要幫助。不過,從事隔8個多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而法院決定開庭之際,陳皓揚又坦承虐殺另一隻動物斑斑,只是屍體尚未尋獲,引起輿論極大的反彈,《動物保護法》,究竟能不能保護貓與狗等動物?就《動物保護法》本身來說,當然還有許多可以調整之處,例如動物保護警察設置的必要性,然而《動物保護法》的刑責卻有不合理的設計,在本件流浪動物斑斑疑似被虐殺事件,特別彰顯出其荒謬處。現行的規定是這樣的,當行為人虐殺流浪貓狗時,會課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如果貓狗是有人飼養,就會同時符合《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會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心理輔導機制不彰另外一個嚴肅的問題,就在於虐待動物者的心理輔導機制。陳皓揚在短短不到1年內,虐死兩隻貓。他所就讀的台灣大學,在陳皓揚第一次犯案後,就要求他進行校內心理輔導機制,據台灣大學校方表示,他在進行輔導時並無異狀,然而他卻在輔導期間再度犯案,而且還是以挑選對象的方式為之。因此,校內的輔導機制明顯已經有問題,校方必須要認真檢討,究竟問題何在?
而《動物保護法》也必須要增設類似家庭暴力防制的心理輔導機制。如果未來再有虐殺動物的案件發生,法院可以依職權要求被告前去心理輔導,並且有相當的鑑定機制,否則徒以重刑並不能解決問題,遑論現在所謂的「重刑」,其實最高只有1年以下的刑度,過去從未有虐殺動物的被告因此而入獄。
對於被告,能做的事情就是依法處理。然而這個社會的保護動物機制究竟出了什麼問題?為何在生命教育的課程中,我們仍然無法讓某些人學會尊重生命,這或許是我們除了要求重刑嚴懲外,還可以思考的議題。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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