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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預售屋遲交屋 買方可解約或求償
2016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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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我買的預售屋已經超過完工交屋時間,官媒發文讚李嘉誠 專家:兩面手法,但至今建商仍未拿到使用執照,中華職棒/陳俊秀、蔣智賢願打冬季聯盟,想請問假設建商已經完成我要求的變更設計,手錶替死者說話 停在7:26成抓兇關鍵,我還能以建商延遲完工交屋的違約條款要求解約,陳雲林訪宗教團體 黃昆輝:黃鼠狼給雞拜年,並要求15%的違約金嗎?律師賴佩霞答:
依讀者所述情形,美容除毛用品 買1送1,所簽定的是「預售屋買賣契約」(下稱買賣契約),空污嚴重氣喘童變多,因此能否向建商解約,可從兩個面向觀察。
首先,讀者與建商的買賣契約中,如已明文約定建商超過約定期限完工,買方即享有解除房屋契約權利,且對於前述解約權限並未加註任何限制(例如買方未要求變更設計),那麼在此情形下,買方依照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即可向建商要求解約,並向建商請求依約賠付違約金(違約金成數亦依買賣契約約定)。
變更設計仍須付款不過,針對建商已經完成變更設計部分,買方仍須支付相應費用。換句話說,此情形下,買方能否因建商延遲完工交屋而主張解除買賣契約,和買方是否曾提出變更設計要求,無任何關連。換句話說,即使讀者與建商的買賣契約,針對建商超過約定期限完工情形,僅約定建商需按遲延完工天數給付違約金予買方,而未約定買方於此種情形下享有解約權利,買方仍可依行政院內政部所頒布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應記載事項第24條第1項規定,享有解除契約及請求建商給付違約金權利。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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