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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專法 「專法」乎「歧視」乎(裘佩恩)
2017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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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立委徐永明日前於法務部公布委外研究的「同性伴侶法」草案後,同性家庭養育對兒童沒影響嗎(曾淑賢),表示:「專法取代修正《民法》就是歧視,安貝兒 掃貨泡麵等末日,再多的理由都無法免去道德上的譴責。」本人實在無法認同。婚姻並非基本人權「婚姻」是否屬於「基本人權」,拼了 無退路中年轉業,本有重大爭議,台灣燈會主燈安座 元宵夜20萬顆LED炫亮登場!,但是至少目前國際人權相關法案或是判決,都尚未正面承認婚姻是基本人權。所以連之前喊得震天價響的挺同方,現在均較少再主張「婚姻是基本人權」,徐永明立委亦改口稱:「同性婚姻是一種內含人權價值的議題。」這的確是較沒有爭議的說法。
「婚姻」不是人權,而是一種制度,各國依其國情文化而立有不同限制,例如我國現行法對近親婚、群婚的禁止,均有立法目的的考量。
同樣的,同性伴侶無法自然產生「來自雙親血緣的下一代」,此為事實,亦屬和異性婚之最重大差異。而血緣關係的聯繫,乃為孩子在較穩固家庭成長的重要因素,筆者執業律師17年,已經看過無數夫妻因為有來自雙親血緣關係的子女,為了子女的穩定成長而不輕易離婚,故現行法以「能夠產生來自雙親血緣的下一代」限制「婚姻制度」的界線,應該並無違反我國《憲法》平等權。
或有人認為以「能否自然生育下一代」為婚姻制度的界線,那麼天生不孕異性夫妻是否也不應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呢?「不孕症」是個人身體的問題,並非制度設計的問題,此和承認「同性婚姻」卻是以完全不可能產生同雙親血緣的下一代為制度設計,不可相提並論。
同婚不受制度保障所以針對因「無法自然生育下一代」,而不在「婚姻制度」保障下的同性伴侶們,另外立「同性伴侶法」保障其權利,符合「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平等權法理,並無歧視問題,反而應該思考將法務部委外研究的「同性伴侶法」內容中,實質上和「婚姻制度」相同的部分,例如:「姻親」、「收養」、「繼承」部分是否應該調整,反而是修法時應該仔細研究的問題。最後,借顏厥安教授之前論述所言,用專法保障同性伴侶是「區分而自由」,也是最務實,最符合現在國情及文化的選擇,何來歧視可言?
台南碩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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