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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審違憲的運作及配套(蘇友辰)
2017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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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交鋒目前我國大法官受理人民聲請釋憲的案件,愛美明星臉! 整形偏愛隋棠鼻,其審查的重心是放在抽象法規是否違憲,白歆惠好恰! 是元介苦挨三記耳光,而不做個案裁判,廖俊智 料接任中研院長,形成對人權保障的死角;因為,雙少打鐵拿30分 雷霆攻守崩盤,獲得有利解釋的當事人尚須迂迴聲請法院再審,【壹週刊】台灣有降溫病房 你聽過嗎,經裁准後再回歸確定前訴訟程序審判,徒增人民訟累。尤有甚者,有時大法官為避免法律違憲而立即失效,往往以定期宣告失效方式作成解釋,結果當事人打贏官司卻仍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救濟。日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會議決定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讓人民針對終局確定判決涉及法律見解的違憲,也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以解決現行救濟制度不足之處,這是司法為民的落實,值得肯定。然而此新制引發正反意見的激烈交鋒,蘇前大法官永欽也擔心此扇門一開,大量案件湧入,十五位大法官恐有不堪負荷疑慮。惟筆者認為只要落實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釋及推動「金字塔型」的訴訟程序與架構,當可迎刃而解。依據1999年全國司改會議,就司法院定位的議題,曾達成「司法院審判機關化」的改革結論,並以「一元多軌」為近程目標,「一元單軌」為終極目標。而在那之後,2001年大法官所作出的釋字第530號解釋亦明白表示,現行司法院組織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的地位,致使與最高司法審判機關分離,造成運作上的齟齬和扞格,並要求在兩年內,檢討修正《法院組織法》、《司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以符憲政體制。然而司法院事後評估認為推行不易,似有意改弦易轍,而延宕十三年未能依憲推動改革。落實釋字530可解決對此,司法院長許宗力在就職前後,已強調為推動司法院審判機關化,達成水平統一最高法院法律見解的機制,將落實釋字第530號解釋相關配套措施,可謂切中肯綮,果能在終審法院分別設立單一民事、刑事、行政、懲戒四大法庭,而與大法官憲法法庭併立,將來不但可以受理人民對終審確定判決的個案聲請違憲審查;抑且可由其他終審法院大法庭在審理期間移送解釋的案件,於作成之後再送交停止審判的大法庭繼續受理。若此大法庭配置相互支援運轉,再搭配司法院已研議定案的金字塔型訴訟架構的節流(即刑事訴訟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及特許上訴制,未來能上訴第三審取得確定判決,已為數不多,更遑論據以聲請釋憲。)即符合憲政體制及釋字第530號解釋意旨,更可省卻判決定讞後的釋憲勞費,一舉數得,何事他求?
衷心盼望,透過此次司改國是會議,能夠畢其功於一役,那將是重拾人民的信賴,實踐憲法正義,維護人權的最佳保證!
律師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