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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悲歌的終章?廢棄物定義修法引新爭議(何一宏)
2017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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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因轉爐石遭傾倒於農地而衍生的環保案件引發社會關注,日人祖先台灣來 重現草船渡海,在環保團體的積極推動下,截至2月底 大陸已遣返台灣通緝人員266名,立法院通過有關廢棄物定義的修正法案,父獲58萬 助癱女回校上課,希望解決實務上業者援引環保主管機關函釋,別逼孩子狂吃菜 這個食物才是他最需要的,主張轉爐石是由經濟部工業局或地方政府核准登記為「產品」,明星蒐藏/閃亮亮愛哆啦A夢 親密稱「寶貝」,所以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的爭議。本次修法立意良善,粗心爸媽必備的提醒裝置就屬它,但登記為產品的轉爐石依照修正後第2條之1第1款,必須符合1、「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已失市場經濟價值」,以及2、「有棄置或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2個要件,才會被認為是廢棄物。其中「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等文字,未見於最初的草案,從修正理由,也無法得知為何加上此一要件,但可預見的問題是,中央主管機關有沒有可能針對所有事業產出物,即時作出是否已失市場經濟價值的認定?能否止爭打上問號若中央主管機關未能及時作出已失市場經濟價值的認定,該事業產出物是否即非廢棄物?若是如此,業者的抗辯似乎只是從「某物登記為產品,所以依照主管機關函釋不是廢棄物」,轉換成「某物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失去市場經濟價值,所以依照《廢清法》不是廢棄物」,是否真能達成立法解決「產品、廢棄物之爭」的目的,恐怕要打上問號。
有關廢棄物的定義,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89號判決就指出,廢棄物應採取一般社會大眾理解之通俗觀念,包含產生者主觀上想要廢棄,以及客觀上對產生者已不具效用的情形。
高雄地院103年度訴字第789號、104年度訴字第135號判決在修法前,也已援引本次修法參照的歐盟廢棄物指令及歐洲法院相關判決,進一步闡述「確定用途」、「市場經濟價值」、「環境與人體的負面影響」在區辨產品與廢棄物所具有的意義及操作方式,可惜即便法院已盡力說明,在轉爐石大量掩埋於農地的情形下,應有《廢清法》的適用,似乎依然無法獲得環保主管機關的青睞。
修正後的《廢清法》再次將事業產出物是否已失市場經濟價值而為廢棄物的重責大任交付予環保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是否能採取有效行動,避免筆者提到修法後可能產生的前述爭議,就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主管機關責任重大本次修法的原點就是主管機關對於產品與廢棄物之關聯所作的錯誤解釋(前述高雄地院判決其實已指出即便在修法前,轉爐石大量掩埋於農地的情形,仍應有《廢清法》的適用)。因為法律永遠不可能詳細列舉所有現實世界可能發生的情況,所以法律的適用不可避免地需要經過適用者(人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解釋。而《廢清法》旨在保護環境,非處罰人民,主管機關如何協助人民正確了解《廢清法》的目的及適用範圍(例如:在官網上提供整理有關廢棄物定義的相關法規及司法實務見解的指導手冊),或許比事後追究責任更有助於達成保護環境的目的。對此,我國早在2002年12月11日公布的《環境基本法》中,即有要求事業、各級政府、法院針對環境保護事件培訓、設置專人、專庭負責的規定,對照引發此次修法的背景事實,如何落實已存在我國法制下10餘年的《環境基本法》規定,亦值深思。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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