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還參審好?別只演法庭戲決定(林臻嫺)

日本自幕末維新以來即有抱著「陪審」夢者,狂罵「好朋友」賴神 龍介仙有目的,甚有推動寫入明治憲法者,出遊必備3C 限殺2.4折起,但因當時幾位重量級維新人士如大久保利通、伊藤博文等前往海外實地考察後,墾丁1日2溺水 陸客昏迷 潛客亡,於1871年歸國報告書認為陪審制「難」以在日本實施,春夏貓狗狂掉毛、塵蟎滿天飛 主人過敏增三成!?,故未採行。之後,4萬元彩券被摸走 盲嬤哭紅眼,當時的人權律師花井卓藏順利當選眾議員後,因其畢業於以美式法律教育知名的「英吉利法律學校」(即現在的中央大學),故對美式陪審制亦充滿嚮往,因而繼續不懈地推動在日本實施陪審制。
1923年,《陪審法》成功立法通過,並於1928年10月1日施行。因陪審制精神是為保障被告權利,故被告可衡量自己的財力、時間、勝算等,自由選擇要將案件交由陪審員(jury trial)或職業法官(Bench trial)來審判,然實際實施後,當時絕大多數被告,都不願(敢)選擇交陪審員,寧將自己案件交由職業法官來審判,實際實施陪審的案件,數量極少,故隨二戰起到1943年後自然廢止(除戰後美軍佔領的沖繩仍實施美制陪審)。
或因前已有導入陪審失敗的經驗,故在1999年日本進行司改時,自然選擇了偏「參審」的裁判員道路。且日本實施陪審制失敗的經驗似乎也在韓國身上複製。
建議對國民做問卷韓國在上世紀末同樣因對職業法官教條式判決及在認定事實上的獨大,導致對司法的不滿,於1999年盧武鉉總統領導推動下,導入偏向陪審(且當初為避免違憲爭議,故選擇陪審員的認定不具實質拘束力)的國民參審制度,也賦予被告有權選擇陪審員或職業法官審理,保障其權利。但同樣,受到大部分的被告都不願選擇陪審等因素影響下,韓國於2008年1月1日施行起,整年只有64宗適用案件,於2009年緊急修正審判規則,再擴大適用範圍,強化法院向被告確認被告是否願意選擇國民審判的義務,並延長被告的聲請期限等等,到2012年才增加至274件,此制成效不彰的窘境,迭受批判。故「什麼制度適合什麼國家」或許不只是法學論理優劣問題,而是現實與經驗問題。論者希望繼續「試辦」參審與陪審二制,再決定何者適合我國。但問題是,再砸上億千萬預算,再找一大堆假人民、假被告、假證人、假案件,用「演法庭戲」的方式,再來「試辦」個千百回,或再辦千百場各說各話的公聽會,就能找出真正適合國情的制度嗎?筆者建議,不如對國民全體進行簡單問卷──假如是你涉入八里雙屍命案,而遭檢察官起訴殺人罪,你會選擇讓陪審員單獨審判?或選擇由職業法官及人民共同參與的法庭來審判?或許答案就呼之欲出了吧。
台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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