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租騎樓擺攤 須申請營業許可

讀者簡小姐問:我最近跟房東租騎樓做素食,懷念分手女友 男子點5盤豬肝微博竄紅!,把攤位擺在柱子的旁邊,獨家/李東學:台灣也該有個果郡王 才配得上寶島妹,攤位長度也才125公分,森巴火舞,並不會影響任何行人走動,關廠工人絕食、輪椅苦行 潘世偉不出面,指工人已離去, 才12天就被檢舉說我霸佔騎樓,明年擬交執行長棒子 張忠謀:接任人選不排除各種可能,警察叫我移走,西洋情人節將屆 吳育仁憶「大碗公湯麵」定情蔡瓊姿,可是租金都付了,也花那麼多積蓄在攤位上,真的沒法做了嗎?有看過法律信箱說,不妨礙行人行走是可以做的,我要如何處理?看新聞不加蘋果粉絲團對嗎?!律師施宣旭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原本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可處新臺幣1200元到2400元不等罰鍰。但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認為,國家對於人民財產權行使的限制必須有明確的規範,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必要為限,而舊法未考量設攤地區之交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故要求相關機關修法。
根據新修法規定,「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因此讀者若欲繼續合法擺攤,應向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依現行法規,不論在騎樓擺攤是否會影響行人行走或交通狀況,皆須先申請許可,以台北市為例,須經台北市市場處審查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始得擺攤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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