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中信:掩耳盜鈴的性教育 才是害了孩子(呂秋遠)

女作家之死,A4037 盼幼女當花童 男罹癌夢碎,引起了許多人過去的集體傷痛記憶,【哭哭片】可憐幼狗整天站在籠子前 只為等人領養,在事實真相尚未由檢調單位及法院介入之前,跨年夜雨漸緩 迎曙光 台東有望,對於個案的評論恐怕過於武斷。然而,美國職棒賽程 4月27日(台灣時間),這些集體傷痛記憶,卻代表了某些人對於過去一直深藏在心裡,不能也不敢說出口的議題。第一個議題,當然是強制性交。許多的強制性交事件,發生在幼年時期,而性侵害者往往是熟人、親人,乃至於師長。因為當時年紀小,對於長輩這樣的行為,第一時間的反應,或許是不知所措,然而當開始知道「性」是怎麼回事的時候,才開始有被侵犯的感覺。此時大概已經沒有任何證據可以提供給警方作為偵辦的依據,甚至都已經經過了告訴期間,對於這樣的人大概很難繩之以法。而孩子向父母求救時,也有許多的父母以「你多想了」「怎麼可能」等等,選擇相信長輩而非孩子,對於孩子的人格成長,造成的傷害更大。沒有誘姦這種罪名第二個議題,不是強制性交,而是最近被濫用的「誘姦」二字。嚴格說來,《刑法》上並沒有「誘姦」這樣的罪名。所謂的誘姦,如果沒有理解錯誤,大概就是「製造戀愛的感覺,取得性行為的機會」。然而,《刑法》上並沒有「詐欺性交」這樣的罪名,因為實在太難界定。因為我們要如何界定感情上的花言巧語,嗣後沒有實現,就是一種詐欺?或者說,不同年齡層的交往,利用別人涉世未深,而以甜言蜜語當作山盟海誓,上床後就拋棄,這就可以成立犯罪?
《刑法》上,對於未滿16歲的男女為性交,不論是否有強制手段,都會論以犯罪,如果對未滿14歲者有強制手段,甚至論以加重強制性交罪。這是為了保障孩子在性自主意志尚未成熟之前,其他人不應該以任何手段與其發生性行為。然而,如果是16歲以上?甚至是18歲以上?如果沒有性交易,而是一段所謂的「純純的愛」,即使一個純,一個不純,難道不純就要砍頭?除了在道德上可以把這個人砍頭外,法律上又要如何論罪?
所以,我們真正應該要做的,不是把未成年人可以發生性行為的年齡提高到18歲,乃至於20歲,因為這是完全不切實際的作法。想想我們自己,在過去青少年的階段,除了健康教育課本裡的第13、14章之外,家長何嘗對我們做過健康的性教育或是愛情宣導?我們對於性教育的態度,往往就是將其視為洪水猛獸,彷彿不教,孩子就不會學壞,然後保持一張白紙。然而,如果家長可以給予孩子的教育,就是「不要相信陌生人」「不要讓別人碰觸你的身體」「性是骯髒的」「沒有貞操,就沒有人格」,這樣的性教育只是掩耳盜鈴,難道小孩就不會自己在網路上搜尋相關的錯誤知識?
逐步教導性與情感學校與家長,應該教導孩子,崇拜、尊敬、信任,並不等於親吻、擁抱、性行為,讓他們知道尊重身體自主權的重要性,而不是打壓、防範、禁止孩子在家長或學校的教導下,逐步認識情感與性的概念。當孩子發生性侵害的悲劇,我們還有《刑法》可以制裁被告。然而,當16歲以上的孩子,或是成年人,被所謂「誘姦」,缺乏法律制裁的情況下,沒有適當的感情與性教育,我們要給他們什麼武器,去抵抗這個世界的「誘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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