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壇與專欄 〉
蘋論:航道自由 肅清海盜 焦點評論:開放綠電 能源轉型第一步(李根政、李翰林) 人工地景改造因應氣候變遷(陳子瑜) 無人島─失焦的核廢政策(賈儀平) 蘋中信:這個世界需要這樣的人(吳惠林) 修憲者對「再任」、「連任」看法(邱議瑩、李昆澤、鍾佳濱、 名采集:AV女優3成是照護員出身(劉黎兒) 《蘋果論壇》徵稿
分享到 Facebook
分享到 Plurk
分享到 Twitter
修憲者對「再任」、「連任」看法(邱議瑩、李昆澤、鍾佳濱、黃偉哲)
2016年10月24日
更多專欄文章
自蔡英文總統提名許宗力為新任大法官以來,招牌海鮮粥 料足海味鮮,各界熱烈討論許宗力能否再任大法官一事,謝淑薇:遲了 搭檔決心棄賽 莊佳容難過遺憾,也有學者專家紛紛對於《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規定提出不同詮釋。吾等都係1997年修憲時任國大代表,珊卓當媽上癮 再養1女不想嫁,全程參與該條文之修正歷程,企業防弊變主動 業界最推崇郭台銘,希望提出我們的觀察與了解,提供各界參考。所謂「連任」,指的是「任職期滿後,繼續留任同一職務」,也就是繼續不中斷地擔任同一職務;而「再任」則無連續性,倘若間隔一段時間後又再回任,則為「再任」。單從文義上就知道「連任」與「再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而實際探究當初探求修憲者真意及制度規範目的,更可進一步明確兩者差異。修憲僅為限制連任當年這項修憲提案,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修正案之立案原則說明:「三、大法官(指92年以前)任期9年,又得連任,而連任之考量,除年齡之外,並無明確之準則。大法官所做成之解釋,有時被懷疑為投主政者所好,以謀自身之連任,誠屬憾事。」可知,規定大法官任期8年並不得連任,主要用意是為了排除大法官為求連任而迎合主政者喜好之風險,導致釋憲、審判獨立性受影響。而吾等參與當時修憲過程時亦無想要一併禁止「再任」之提議或討論。
當年該修憲案的第一提案人國民黨籍前國大代表彭錦鵬教授就於今年8月9日在《蘋果日報》投書,亦重申肯認大法官卸任後,若優秀者獲總統提名再任,並不違反當初設計大法官任期結構的原意,更足證明原修憲目的僅在限制連任。
再進一步對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明文:「法官任期12年,但最長不得超過年齡限制(第1項)。法官不得連任,亦不得再被選任(第2項)。」更可以清楚了解制憲者有意排除「亦不得再被選任」之情形。甚者,前大法官張特生先生曾於87年1月在《憲政時代》「憲法增修條文的司法院組織規定得不償失」一文中指出:「本條所謂『不得連任』,似難解為包括『不得再任』在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4條明定該院法官任期12年,不得連任,亦不得再度選任。我國憲法及有關法規既無禁止再任之明文,無從作相同之解釋。」
至於有所謂可能為規避禁止連任之規以藉由「技術性再任」達到「實質連任」的質疑之目的(例如:大法官辭職或期滿卸任任滿後,隔了一段空窗期,總統就其缺額又再提名同一人),事實上,大法官然在如任期滿前辭職,遺缺將被他人遞補,除非有另一人辭職,否則根本無缺可再任。
其次,總統每4年改選一次,任期最多2任8年,若大法官8年任滿後又隔一段時間再任,則須經過不同總統提名考量,以及不同屆次立法委員審查與同意,因此擴張解釋「再任就是連任」,不僅超越了法條文義及規範目的,顯然不符實際,更違背俢憲者之本意。
沒技術性操作空間再者,1997年修憲的另一特色是錯開大法官任期,增修條文第5條第3項規定《憲法》明文:「中華民國92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8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4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8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這使96年以後大法官會議結構維持新、舊各半,其目的不但在使新舊大法官間得以經驗交流傳承,更賦予每屆總統都有提名大法官機會。甚者,如果大法官有中途出缺時,其繼任者雖非同屆次提名,但其任期仍各別計算8年,凡此種種設計,均在減少政治力對操控大法官會議的干預或壟斷。許宗力於2011年9月卸任至今陸續有8位大法官先後就任,因此其缺額已由新任大法官接任,並沒有操作「技術性再任」之空間或顧慮;況且能影響大法官任命的總統和立委任期均為4年,而許宗力卸任至今已5年,他在任時如何預料5年後誰是總統?國會多數黨又是誰?其喜好為何?進而投主政者之所好行使其職權,相信其理自明。綜上所述,可清楚得知許宗力的再任大法官並未違憲義解釋,逕將「連任」與「再任」等同視之,反而是違背制憲者真意,背離我國《憲法》精神。
立委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