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評論:有駕照就須保強制險 宜三思(張冠群)

日前,狠母夥男友 暴打5歲女棄屍,交通部研議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車險)的投保單位由「車」改為「人」,伍鐸6局失2分 休3天苦吞敗,投保義務人由「車主」改為「所有可能使用汽車的人」,趨勢大師:失落1/4世紀 日半導體難返榮耀,未來只要有駕照或有駕車者都須投保,速達區域未改 消費者多等1天,並將重大違規事項納入投保人個人的加費要項。此一提議乃出於避免肇事者以他人為車主投保而規避高保費弊端,看《蘋果》剪印花 德國WMF頂級不鏽鋼廚具組 得獎名單,並期貫徹《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目的,卻不免有牴觸保險基本原理且未必可達成設定目的。強制車險,雖屬政策保險,但仍依循保險基本原理──「對價平衡」,即保險費需與保險人承擔的風險相當,無風險,即無保費。本來使肇事者承擔責任,並受保費增加的不利益,無可厚非,也符合保險原理與強制車險的精神,但強制每位持有駕照者均投保強制車險,即有違此一原則。
依交通部統計,自用小客車持有駕照人數與領牌數有近600萬落差,其中當然有「非車主肇事者」存在,改為從人強制投保,固非無據。但這類駕駛人佔比若干恐需再精算。反而這其中有駕照卻無汽車亦從未駕車者不少,他們既未駕車,不可能發生風險,卻被強制投保,牴觸「無風險、無保費」原則。
再者,保險乃匯聚多數承擔「相同」風險的人組成的共同團體,強制無駕車的駕照持有人投保與有駕車者在一個共同團體中,乃使無事故風險的被保險人「補貼」有駕車而承擔風險者,此種補貼效應,有違共同團體中風險同一性的原則,造成不公平。那麼強制駕照持有人投保能否達成前述政策目的?
強制投保造成不公實證研究顯示,責任保險使被保險人能移轉賠償風險,反可能使其駕車注意程度降低,產生「心理危險」,對民事侵權行為責任抑制不法行為的機能恐減損,除非可藉差別費率反映被保險人個人風險等級。以汽車實際使用人為被保險人,依其違規紀錄加費,固有緩和前述對侵權行為抑制機能減損作用,但加入有駕照、非車主又未經常駕駛的被保險人,反增加其心理危險,創造新肇事風險。一來一往得失間,須更審慎評估。另外,在強制車險採無營無虧經營原則下,讓無風險的被保險人補貼有風險的被保險人,等於讓不會構成侵權行為的人,補貼潛在侵權行為人的風險移轉對價,反而難以落實保費差異化,又恐助長前述責任保險對侵權行為抑制機能的破壞。故使有駕照者一律投保強制車險,既造成不公平,也未必真正能達成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的目的。綜觀歐美各國強制車險制度,多數仍以車主為投保義務人,顯見各國強制車險制度仍以保護受害第三人為政策重點,而以其他法律手段來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功能。倘我國國情特殊,而需採從人因素以抑止違規行為,仍應考量公平性與比例原則。
建議列可能使用人現行強制車險費率其實已有從人因素,倘車主與主要駕駛人為同一人,並無問題。至於被保險汽車主要使用人非車主如何反映使用人的風險因子,我認為,由於汽車主要使用人多為車主的家屬或受僱人,可採強制列名被保險人制度,由車主於投保時列舉汽車的主要與可能使用人為列名被保險人,並將該些被保險人肇事紀錄,列入加、減費因子,促車主對列名被保險人為監督,既可兼顧從人因素,又符合保險基本原則。
政治大學法學院暨風險管理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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